立法會十七題:警務人員執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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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訂明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然而,據報今年六月十一日晚上,警務人員在金鐘一帶(包括在港鐵站內和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的街道)對大批市民進行截停及搜身,但未有向該等市民表明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和有關理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普通法下,警務人員要截查市民時,不得只聲稱有合理懷疑,而是必須解釋截查屬必要的實質原因。法庭頒下的一份判詞指出,警務人員對某人的懷疑是否合理,須以當時客觀事實來定奪,亦須有相關證據支持。此外,英國警務人員的指引訂明,合理懷疑不應建基於某人的特徵(例如年齡),而應基於其獲悉的可疑人物的線索和描述。另一方面,六月十日至十二日,有記者在金鐘一帶進行採訪期間被警務人員截查和粗暴驅趕,以致他們的採訪工作受到妨礙。就警務人員執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務人員在六月十一日晚上於金鐘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市民,以及該等行動的理據為何;

(二)警務人員對該等市民進行截停及搜查,是基於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以及有何客觀標準和相關證據,令警務人員起疑及證明其懷疑合理;

(三)警務人員在六月十日至十二日截停及搜查了多少名記者,以及該等行動是基於懷疑他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干犯甚麼罪行;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會危及正履行採訪職責的記者的人身安全;及

(四)有否評估,上述行動的警務人員在未有提供證據支持其懷疑屬合理下進行截停及搜查,是否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是否超越了《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賦予警務人員的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答覆:
 
主席:

  警方有法定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該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閱。

  警務人員亦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C條賦予的權力,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此外,個別法例如《公安條例》(第245章)、《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武器條例》(第217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等,亦賦予警務人員截停及搜查的權力。透過截停及搜查的行動,警方能更有效地執行其法定職能,特別是在防止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等方面。一直以來,警方在進行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時,務必確保行動完全合法、有必要及得以適當地進行。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三)「合理懷疑」指一般人在一般情況下皆會認為合情理或合邏輯地經評估而作出的懷疑。一般而言,警務人員在巡邏或行動時會觀察人物的行為、衣、隨身物品及表現,因應當時環境及情況,並綜合對所在地區及其罪案趨勢的認識、掌握的情報等各項因素作出評估,辨別可疑人物或對某人產生合理懷疑(即該人已經、即將或意圖干犯任何罪行),然後在適當時候採取截停及搜查行動,以達致有效防止及偵查罪案的目的。
  
  六月十一日晚上,由於金鐘一帶有大型的公眾集會活動,引來大批群眾聚集,而警方在早一日(即六月十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的非法集結中,檢獲剪刀、鎅刀、萬用刀、刀片、打火機等危險物品,故此評估六月十一日晚上至六月十二日的公眾集會有相對高的安全風險。警方有責任採取適當的行動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包括進行截停查問或搜查可疑人士。截停及搜查的行動會因應警務人員就當時環境及情況下的判斷而作出,不是針對特定類別或行業的人士。

  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亦會盡力配合傳媒採訪工作及與傳媒保持有效溝通和合作。因此,警方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警方有法定責任維護法紀、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這是法律上要求警方履行的責任。因此傳媒和警方都有各自的職責,雙方互相理解,對各自的工作都有幫助。

  警方已制訂相關指引,供人員在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期間,透過傳媒機構或組織發出的證件或文件,識別和核實傳媒工作者的身分。傳媒工作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期間,亦應隨身帶備記者證件或公司證明文件,同時可穿上易於識別的服飾及佩戴臂章,以便現場警務人員識別。

  為進一步加強與傳媒的溝通和合作,警方在二○一五年十二月正式成立傳媒聯絡隊。警方會在有需要時調派傳媒聯絡隊到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的現場,為在場採訪的傳媒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協助。

  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警方會因應事態發展,適時透過不同媒體向公眾發放有關信息,提醒市民注意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在場的市民(包括傳媒工作者)亦應聽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

  警方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截停及搜查數字。

(四)警方的截停及搜查行動,是按上文提及的法例進行的。如受影響的人不滿意,認為要作出投訴,可在投訴警察制度之下作出投訴。該制度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兩層法定架構,第一層是負責接收及調查投訴的警隊投訴警察課,第二層是法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兩層投訴制度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有效運作,有清晰的法律基礎,確保每宗投訴警察的個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監警會已決定就六月九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作出審視,並將分階段向公眾公布其審視工作的進展。監警會將致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在六個月內就六月九日至七月二日期間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公布第一個階段性報告,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及向公眾公布詳情。監警會已成立專案組,並開設多個渠道,包括電子平台和電話熱線,供各持份者及市民大眾提供資料,為日後進行的審核投訴工作提供全面的背景及基礎。監警會亦已成立國際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將提供國際經驗及意見,以助監警會審視與香港近期大型公眾活動相關的警務工作和程序。政府十分重視監警會的審視工作,並會仔細研究及跟進該會日後提交的報告建議。

  此外,投訴警察課已成立一隊特別隊伍專責處理有關投訴。有關成員沒有參與有關公眾活動的執勤工作,以確保有關投訴能得到妥善處理。

  投訴警察課就六月十二日的行動後已收到27宗由香港記者協會轉介的投訴。有關投訴現正由投訴警察課跟進,調查後向監警會提交報告。我們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