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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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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希望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便出外旅遊及升學。由於只有中國公民才可申請該護照,他們須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入籍)。儘管他們已居港多年(當中不少人及其歷代長輩在港土生土長),他們申請入籍時仍遇到不少困難,包括他們需長時間等候、支付高昂費用,而且他們在申請遭拒時不獲告知理由亦沒有上訴途徑,令這些以香港為家的少數族裔人士失去對香港的歸屬感,有部分人更選擇移民。關於少數族裔人士的入籍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分別接獲、批准和拒絕了多少宗入籍申請,以及有多少宗撤回,並按族裔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入境處處理入籍申請時,會考慮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等十項因素,申請人須在最少多少項因素中取得正面評分,其申請才獲考慮;會否把申請人在港居住年期視為因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按照現行法例,入境處無須就其拒絕入籍申請的決定給予理由,而申請人亦不可就該決定提出上訴,政府會否修訂有關條文,以免入籍申請遭拒的少數族裔人士感到無所適從及被歧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簽發特區護照的其中一項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是中國公民。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解釋》),並授權特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根據《國籍法》及《解釋》處理香港特區內與中國國籍有關的申請。此外,特區政府在一九九七年訂立《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第540章),就國籍申請、申請形式及收費等實施事宜作出規定。

  就尹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在回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二○一八年,入境處共接獲14 645宗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個案,當中10 844宗申請獲得批准,另有1 707宗不獲批准和228宗撤回或不能跟進,其餘1 800多宗屬於仍然在處理當中或申請及完成處理是發生在不同年份的個案。按年的數字見附表一。

  有關獲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人的原屬國籍,由二○○九年至二○一八年,獲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人的主要原屬國籍,包括印度籍、巴基斯坦籍、印尼籍、越南籍和菲律賓籍,詳細申請和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數字見附表二。

(二)《國籍法》第七條訂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i)中國人的近親屬;
(ii)定居在中國的;或
(iii)有其他正當理由。

  任何人士如符合《國籍法》規定,可以向入境處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入境處在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的申請時,除了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相關規定之外,亦會充分考慮每宗個案的個別情況。一般而言,考慮因素包括以下各項,其中並不涉及申請人的種族、膚色或宗教因素:
 
  • 申請人是否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 申請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
  • 申請人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 申請人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
  • 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 申請人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 申請人是否有良好品行及精神健全;
  • 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中文程度;
  • 申請人是否會在獲得批准加入中國國籍後繼續在香港居住;及
  • 申請人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支持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入境處會全盤考慮以上所列舉的因素,並作出持平合適的決定。申請人是否在港居住是考慮因素之一,而入境處對每宗申請都會因應個別情況來處理,並不會按單一條件作審批。因此在審批時,並不存在申請人需符合多少項因素才可獲批中國國籍的規定。而不符合其中考慮因素亦不代表申請必然會被拒。

(三)入境處根據《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這條例第5(1)(b)條有關國籍申請的條文只適用於行使酌情權的決定。入境處在行使有關酌情決定權處理加入中國國籍申請時,往往需要考慮一些敏感資料,例如申請人是否有良好品格等,因此不適宜透露決定背後的原因。在考慮有關因素後所作的決定,屬行使酌情權的決定,而非就法律或事實的判定,倘若就此類決定設立上訴渠道,則最終決定會變成由有關處理上訴的機關作出,而並非由《解釋》授權特區政府指定的入境處作出。

  倘若個別申請人對申請結果不滿,可去信要求入境處覆檢,所有覆檢均會獲公正處理。此外,特區護照申請被拒的申請人亦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多謝主席。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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