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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在移交逃犯方面的人權及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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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訂明,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公開審訊的權利。根據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第3(f)條,若被要求引渡者在請求國內沒有得到或不會得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14條所載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則不得准予引渡。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已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下稱「協定」)均經過本會的附屬法例立法程序後才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與香港簽訂了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當中,分別有哪些和多少個已經和尚未實施《公約》;政府如何在制度上確保港人被移交後獲得公平審訊及人權的保障;會否在法例中增訂有關保障條文;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會否出現港人獲得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因移交而被削弱的情況;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此情況會否影響香港和外國的商貿和其他關係;及
 
(三)政府與某司法管轄區簽訂協定前及後,有否評估當地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是否有強烈落差;如有評估並發現此情況,政府如何處理有關的協定,以確保被移交港人獲得公平審訊和人權的保障?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一直在《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框架下積極推展與有關司法管轄區在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透過與更多司法管轄區簽署相關協定,建立更廣泛的司法互助網絡,以加強國際合作,協力打擊罪行。現行的《逃犯條例》為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移交逃犯,提供法律基礎。
   
  就莫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在與有關司法管轄區開展訂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區政府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該司法管轄區就移交逃犯的相關法例及已簽訂的雙邊協定;以及香港與該司法管轄區的人均往還、經濟及社會關係等。
 
  移交逃犯協定是平等互助的雙邊安排。特區政府用作磋商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範本,是在香港回歸前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制訂,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回歸後,政府已把範本提交立法會作參考。事實上,所有長期協定必須經過立法會以附屬法例形式審議,才有法律效力。一個司法管轄區是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締約國,並非香港與其簽訂長期移交協定的必然條件。
 
  現時,香港已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的雙邊長期協定,當中18個司法管轄區(即澳洲、加拿大、捷克、芬蘭、法國、德國、印度、印尼、愛爾蘭、荷蘭、新西蘭、菲律賓、葡萄牙、大韓民國、斯里蘭卡、南非、英國及美國)為《公約》的締約國;餘下兩個司法管轄區(即馬來西亞及新加坡)並非《公約》的締約國。
 
  根據《逃犯條例》第3(1)條,香港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簽訂的長期移交逃犯協定可載有限制、約束、例外規定及制約,以規限《逃犯條例》的程序。因此,在雙方磋商協定時,可因應情況需要在協定中加入雙方同意的額外條文。例如在香港已簽訂的20份長期移交協定中,均有加入關乎基於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絕移交的條文。
 
      此外,根據《逃犯條例》第13(1)(b)條,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移交任何人士。在鄭翠萍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另一人[2002] HKCU 5這一件案中,法庭裁定,若作出移交屬錯誤、欺壓或不公平,行政長官有權拒絕。因此,涉案人士有權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對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屬於錯誤、欺壓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適用法律或相關移交安排所訂明的保障。
   
  《逃犯條例》現行的人權和程序保障符合國際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認為其權利可能受損,可就行政長官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當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對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條例》的移交限制、相關移交逃犯安排訂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關的理據。
 
(二)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也是全球公認有效減少犯罪的方法。《逃犯條例》針對的是干犯嚴重罪行的逃犯,並不影響合法的商業活動及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現行的《逃犯條例》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權和程序保障之間取得平衡。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香港根據雙邊協定及多邊公約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過程中,涉案人的人權受到香港法院保障。他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就移交程序或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且可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可參考有關的案例,包括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案例,以作決定。這些案例包括請求方是否可作出就該個案符合被請求方要求的額外人權保障。涉案人如認為行政長官作出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或程序失當,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三)締結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對雙方司法管轄區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會在兩地的法院公開處理,在公眾知情之情況下進行,受廣泛監察。《逃犯條例》的長期移交機制已順利運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區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有一套極為嚴謹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機構都有責任和角色,確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權利獲得保障。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