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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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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9年差餉(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建議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鼓勵這些單位盡早推出市場。《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差餉條例》,落實這項新措施。
 
  為維持樓市健康發展,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樓市的狀況。隨着政府持續努力增加房屋土地供應,自二○一六年第一季開始,未來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預計供應量一直維持在超過90 000個單位的高水平。

  但是,政府留意到近年已落成樓宇但仍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俗稱「貨尾」單位)的數目持續上升,由二○一三年三月底約4 000個單位(佔當時預計供應量約6%),增加至二○一九年六月底約10 000個單位(佔當時預計供應量約11%)。
 
  在現時房屋供不應求,而發展商有充裕的時間預售樓花的情況下,這個趨勢並不理想。政府認為有需要推出更有效的措施,促使發展商加快將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推出市場。
 
  《條例草案》建議,額外差餉機制下的目標單位,是獲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達12個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換言之,額外差餉不適用於空置土地、非住宅單位或二手住宅單位。
 
  持有目標單位的發展商須每年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申報單位在過去12個月內的狀況,例如:是否已就有關單位訂立買賣合約;有否把單位租出等等。除非《條例草案》另有規定,否則如發展商在為期12個月的通報期內未有售出目標單位,亦未有根據已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單位合共不少於183天,便須繳交額外差餉。
 
  為照顧預售樓花的情況,《條例草案》建議,如發展商已就某單位訂立買賣合約,即使尚未簽立轉讓契,亦會視為發展商已售出單位而不徵收額外差餉。如果有關買賣合約其後被取消或終止,發展商須通知估價署。視乎情況,發展商或須就一個或多個通報期補交額外差餉。
 
  《條例草案》建議額外差餉的徵收率劃一為200%,即相關目標單位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按二○一九年六月住宅物業的平均租金回報率2.4%計算,一年須繳交的額外差餉大概相等於物業價值的5%。我們認為這個徵收率合適,應足以向市場發出強而有力的明確信息,鼓勵發展商盡早把一手單位推出市場。
 
  為了讓估價署及業界有足夠時間就額外差餉機制下首次提交申報作準備,我們建議《條例草案》在獲得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三個月後實施。
 
  主席,我們在擬備《條例草案》時,已考慮社會各界表達的意見,包括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於今年四月一日的會議上提出的看法,市民對房屋供求失衡和「貨尾」單位數目持續上升的關注,以及業界和不同專業團體對措施的意見。
 
  整體而言,新措施獲得社會普遍支持。不少市民希望政府能夠盡快落實措施,以鼓勵發展商盡快出售或出租已落成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
 
  在諮詢過程中,我們聽到一些就措施執行細節的建議,但我們經仔細考慮後,認為現時的《條例草案》應可為整體社會帶來最適切效果。
 
  主席,我希望立法會能盡快審議及通過《條例草案》,讓新措施能夠早日落實。若立法會成立法案委員會進行審議,我們會盡力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並繼續聆聽市民大眾、業界和立法會議員就《條例草案》的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