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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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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組織透過制定不同的公約,為航運業訂定國際規則,當中包括航海安全、環境保護、航海人員訓練等範疇。香港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附屬會員,與各會員國一樣,會透過本地立法實施國際海事組織不同公約的規定。《條例草案》正是為實施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公約》)的有關規定而進行的本地立法。

  《公約》的目的是保證貨櫃的裝卸、堆放和運輸的安全,及對貨櫃結構作出統一要求。《公約》亦為測試和檢查貨櫃的要求制定劃一標準,並訂明貨櫃的保養、檢驗和管制程序,以保障運輸安全及利便貨櫃在國際間運輸。

  現時,《公約》透過《運貨貨櫃(安全)條例》(第 506 章)(《條例》)及其四條附屬法例於香港實施。在本港,海事處處長獲賦權委任認可機構檢驗、測試和批准貨櫃,而海事處則透過包括檢查船上的貨櫃,負責監察整體合規情況。

  是次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將《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條例》,使其得以在本地實施。《條例草案》的內容完全跟隨了《公約》的規定,需要更新的內容包括加入堆碼能力有限的貨櫃所須符合的規格、訂立獲批准打開或卸下一扇門營運的貨櫃的測試程序及規格,以及規定貨櫃安全合格牌照上採用劃一計量詞彙與單位。在把《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條例》時,我們參照了其他本地海事法例的做法,在《條例草案》適用之處直接提述《公約》的相關條文,使《條例》能與日後《公約》新頒布的規定盡量保持一致。

  《條例草案》中的修訂屬技術性質,對現時本港對貨櫃安全的政策、規管和執行影響不大。由於遠洋貨櫃船須停靠世界各地不同的港口,它們已充分得悉最新的相關要求,此等船舶在進入香港水域時,船上的貨櫃均已符合《公約》的最新要求。因此,修訂建議預料不會對業界的日常運作造成重大影響。事實上,修訂建議已得到業界支持。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其得以早日通過落實。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