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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規管旅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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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國勳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柏茵旅遊有限公司於去年三月突然結業,有近四百五十名顧客受影響,共損失款項數百萬元。該公司在結業前長期銷售旅遊期票,即未定出發日期的機票和酒店住宿。由於該等顧客所持單據沒有加蓋印花,他們不獲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關於規管旅遊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香港海關於一年多前,以涉嫌不當地接受付款,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拘捕上述旅行社的三名負責人,但據悉律政司已決定不對他們提出檢控,律政司作出該決定的具體理據為何,以及有否研究現行規管制度有否漏洞;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有,有何措施堵塞漏洞;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律政司分別就多少宗涉及旅遊業的案件(i)向執法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及(ii)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及
 
(三)鑑於本會於去年十一月通過《旅遊業條例草案》,訂明由將成立的旅遊業監管局接管規管業界的職能,有關工作的進度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劉國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後,現回覆如下:
 
(一)《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禁止一系列不良營商手法,包括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條例》對消費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香港海關(海關)負責執行《條例》,並視乎每宗調查所得的事實和證據,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至於檢控與否的決定,律政司會詳細考慮執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案件的事實背景、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的指引而作出。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檢控。而驗證標準則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就問題所述的個案,律政司仔細考慮了海關呈交的資料後,認為沒有充分證據支持在本案就《條例》下的相關罪行作出檢控,亦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因此決定不就《條例》對涉案人士提出檢控。這項決定按上述一貫的檢控原則作出,不存在相關規管制度出現漏洞。海關會繼續以「三管齊下」的方式積極執行《條例》,即嚴厲執法、合規推廣,以及宣傳教育,遏止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律政司沒有備存相關數字。


(三)《旅遊業條例草案》於去年十一月底獲立法會通過,為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奠下法律基礎。旅遊事務署已設立籌備小組,由一名旅遊事務助理專員領導,其職位開設建議已於今年三月底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
 
  籌備小組正全力策劃並進行各項籌備工作,包括推展關於旅監局的委任工作、擬訂旅監局的管治架構和工作計劃、內部行政規定和程序等,以期盡快成立旅監局,然後着手制訂新規管制度的細節(包括附屬法例、有關發牌和規管事宜的要求和程序等)和過渡安排等。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