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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維持上市過程的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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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一名前高級行政人員懷疑受賄,作為不當地便利最少30宗在香港上市申請獲批的報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任何補救行動(例如除牌)可以採取,以處理被發現經不當方式獲批上市的公司的上市地位,以及在採取有關行動時,投資者的利益會如何受到保障;
 
(二)鑑於聯交所作為商業機構及公共機構(負有維持上市過程的廉正及保障投資者權益的責任),當局有否因應上述個案,檢討現行法律及《上市規則》在下述方面的成效:防範因聯交所具這雙重角色而可能出現利益衝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檢討聯交所審批上市申請的機制,以期確保有適當的職責分工,以防止聯交所的個別職員有機會貪污,以致可能有經不當方式獲批的上市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傳媒有關一宗懷疑有人在上市申請審批的過程中涉及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事,廉政公署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分別在六月二十六日發出新聞公布。政府現階段不會評論該個案。就香港整體的上市制度而言,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香港有全面的制度,並透過《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上市規則》監管上市安排及運作。倘若有公司的上市地位涉嫌經不當方式審批的指控獲確立屬實,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會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包括所干犯的罪行及涉案地點,以及公司的償付能力及可行性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和《上市規則》的條款作出處理,包括可能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證監會具法定權力,可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採取不同的行動,包括指示認可交易所暫停指明證券的交易,或反對一間公司的證券上市。
 
(二)及(三)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督、監察及監管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的運作。正如證監會在六月二十六日的新聞發布中表示,證監會正對聯交所執行或處理上市及其他事宜的方式進行特別檢視。證監會現階段沒有進一步資料提供。證監會會繼續檢討現行上市制度,以確保制度穩妥,以及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情況。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