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回應傳媒就案件準備就緒可進行審訊所需時間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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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回應傳媒近日關於法庭處理刑事案件所需時間的查詢,司法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首先,司法機構必須強調: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在執行司法工作維護法治時,香港法庭會獨立並嚴格地依法行使司法權。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一向致力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和判決,以及訴訟各方的合法權利依法獲得全面的保障。

  被告人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毋須答辯,即請求法庭不要求被告人就控罪作出認罪或不認罪的答辯。這通常是由於控辯雙方仍未就審訊準備就緒,並需要更多時間預備案件,例如要進一步調查、蒐證或索取法律意見。這情況在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2(1)條,被告人於拘捕後必須在48小時內提堂的案件尤其常見。未進行答辯的案件會押後再行提訊,直至案件可聽取答辯,以及控辯雙方通知法庭案件已準備就緒,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刑事案件由首度在裁判法院提堂至審訊之間實際所需的時間是因應個別案件而有所不同,主要是視乎控辯雙方預備審訊所需的時間;當中需顧及所有相關因素,例如案件的複雜程度、涉案被告人人數、事實證人或專家證人人數,以及處理任何當值律師或法律援助申請所需的時間。而預計審訊所需日數、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有空檔期」,和法庭本身的排期情況亦會影響所需時間。司法機構一向致力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迅速和有效地處理案件,並確保案件嚴格依據法律獲得公平處理。

  在罕見情況下,若某些案件在首度提堂已可聽取答辯,裁判官會要求被告人答辯;如被告人認罪,裁判官會即時判刑,或將判刑押後,以待索取相關報告。如案件涉及嚴重罪行,裁判官或會將被告人交付較高級別的法院判刑。

  在大部分情況下,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時完成處理而需押後聆訊,便會出現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裁判官會嚴格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的法律規定處理保釋申請。概括而言,根據第9D(1)和9G(1)條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須批准被告人保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歸押(即「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方可拒絕保釋。在決定是否准予保釋時,裁判官須按法例要求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載列於第9G(2)條的因素。在作出保釋決定時,裁判官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控辯雙方呈堂的所有資料。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