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和答問內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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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十九日)上午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和答問內容:

行政長官:就陳同佳這宗個案,或者我再說幾句。昨日我收到陳同佳親自寫給我的信,主要是說他已經決定返回台灣自首,希望特區政府為他提供相關的協助。我們對於陳同佳作了這個決定,亦覺得特區政府應該積極地為他跟進,所以昨天已經透過一個工作機制,由香港警務處發信給台灣的刑事警察局,第一,就是清楚表明這宗台灣謀殺案的涉事人決定自首,他亦將會在下星期就在香港犯罪刑滿出獄;第二,亦表示了港方非常願意按我們的法律基礎、我們往時的工作合作方式來提供協助。在這個時候,引起我們去做《逃犯條例》修訂的其中一個原因,即這宗廣受社會關注的個案在此有這發展,我形容為對受這件事影響的人士是一個釋懷的結局,所以我們特區政府也很願意促成這件事,即是說可以安排或是協助陳同佳返回台灣自首。

記者:你說會協助陳同佳返回台灣自首,其實可否具體一點說說你們會怎樣協助?例如你會不會寫信求情,即是可以免去他的死刑?另外就是法務部早前的聲明也說其實是希望香港一方延長他的羈押,亦希望香港,即是他們願意公平地移交一些證據給你們在香港法庭處理他的謀殺罪,其實會不會將來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如果台方法務部不接收他的話,香港怎樣去處理?第二件事我亦想問問,就是有關政府統一發放記者證這個問題,林太你的立場是怎樣?你是否支持這樣做?

行政長官:關於你剛才轉述台灣當局提出的兩個意見,其實我們早前已經作了回應。第一,經過警方很深入的調查和採納證據、律政司嚴肅跟進和審視後,是沒有基礎在香港用香港的法律來檢控陳同佳在台灣的這件謀殺案,這是很清楚的,我們根本沒有法理基礎可以做。第二,就是提出要求我們繼續拘押陳同佳,這個同樣沒有法律基礎,因為陳同佳在香港犯的事是清洗黑錢,亦判了刑,刑期屆滿的時候就一定要釋放,而他被釋放後是一個自由身、一個自由人。這次他決定自首,看來出路是透過一些協助和安排,讓他可以落實他自己的心願,返回台灣自首,情況就是這樣,很清晰。至於你說能夠提供哪方面協助,我不想在此具體說,因為這是雙方執法機構大家要經過溝通來作出;不過我剛才在電台節目都跟大家援引了一個類近的個案、一個二○一六年的個案,涉及香港人在香港謀殺了香港人的案件,涉案人士潛逃到台灣,因為兩地沒有移交逃犯或刑事互助的安排,是透過一些執法部門的工作程序,達致可以將涉案人回到香港時被拘捕。那次應該是台灣遞解他出境,港方人員就在遞解出境的那一刻、那個地點接收了他,當他抵達香港的時候,就可以合法拘捕然後檢控。

  至於第二個問題,因為這麼多傳媒、記者在這裡,我在此嚴正地說,我們沒有任何意圖、沒有任何計劃去做一個統一的記者登記,更不會做所謂審核究竟誰可以去採訪的工作。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我完全認同媒體是有一個發揮第四權的功能,所以我們的工作是促成、方便傳媒的採訪工作。如果大家記得,我在上任時特別安排了讓網媒都可以向新聞處爭取,亦已經成功爭取,可以進入政府的地方參加我們的記者招待會;而好像最近的一個記者招待會,我的新聞秘書亦特別讓網媒都可以一樣問問題。所以在這裏必須嚴正澄清,否則透過網上的不斷傳播或有一些個別人士藉此去批評和強烈地反對,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在這裏嚴正澄清,完全沒有這些計劃。



2019年10月1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