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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下兩條修訂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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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兩條修訂規例已於今日(十月十八日)刊憲。有關修訂旨在優化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有關披露個人資料的要求。
 
  將予修訂的兩條規例為《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今日說:「根據現行法例,就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而言,選舉主任在憲報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時,必須刊登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主要住址』。為了保障候選人的私隱,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把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在憲報公告內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為『地址』。」
 
  發言人解釋:「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此舉既能顧及傳媒及公眾人士在聯絡候選人方面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選人的私隱。」

  另一方面,相關選舉法例亦訂明,選票上須載有候選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如選管會決定須載有此項資料)。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會修訂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相關選舉法例,移除要求在選票印上候選人主要住址的條文。
   
  修訂規例將於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訂於刊憲日(即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以便選舉主任可於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就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在憲報上公布有效提名時在公告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選舉事務處會向候選人收集其地址作刊憲之用。至於《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建議生效日期為二○二○年一月一日。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