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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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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第413A章)及《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第413O章),以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最新要求納入本地法例。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月十一日)說:「《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修訂建議訂明總噸位400噸或以上的船舶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液艙的相關管道,以及其油類殘餘物(油類淤渣)處置方式的最新要求。」
 
  「至於《商船(防止廢物污染)規例》,修訂建議旨在納入國際海事組織對海洋生態有害物質的分類方法的新要求,並規定就船上排放或焚化廢物作更詳細的記錄。」
 
  政府已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和海事處轄下的香港船隊運作諮詢委員會,並獲委員支持。
 
  立法建議今日刊憲,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