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賠償制度的優化措施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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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十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2019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徵費)(修訂)規則》、《2019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修訂)規則》及《2019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申索)(修訂)規則》(《修訂規則》),以優化本港的投資者賠償制度(賠償制度)。
 
  政府發言人表示:「設立賠償制度的目的,是向因香港中介人違責而在交易所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中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賠償。賠償制度設有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用以支付賠償費用。證監會不時檢討並按需要優化賠償制度,確保各項安排與時並進。」

  因應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增長和發展,賠償制度將引入以下的優化措施,包括:

(一)就每宗違責個案向每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上限,將由1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二)為配合提高賠償上限的建議,暫停及恢復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的觸發水平亦會相應提高。暫停徵費水平將由14億元提高至30億元,而恢復徵費水平將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上述的觸發水平並不會影響自二○○五年起實施的暫停徵費安排;以及

(三)擴大賠償制度的保障範圍,以涵蓋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
 
  發言人補充說:「由於賠償制度旨在保障投資者不會因香港的中介人違責而蒙受損失,而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必須經香港中介人進行,因此應受賠償制度保障。為求一致,如恢復徵費時,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亦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
 
  證監會已在二○一八年四月至六月就優化賠償制度的建議諮詢公眾,建議獲各界大力支持。上述優化措施將加強投資者保障及投資者對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信心。
 
  另外,賠償基金於二○○三年設立,以取代《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生效前設立的賠償基金╱計劃,當中包括交易商按金計劃。由於若干技術性的法律問題,交易商按金計劃雖然自二○○三年起已停止運作,但其結束程序至今仍未展開。《條例》其後作出修訂,以處理該等技術性問題。
 
  為啟動結束交易商按金計劃的程序,政府已於今日在憲報刊登《〈證券及期貨條例〉(指定日期—交易商按金計劃)公告》,指定二○二○年一月一日為啟動結束交易商按金計劃的程序的指定日期。
 
  《修訂規則》將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立法會通過有關程序,《修訂規則》將於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而啟動結束交易商按金計劃的程序的指定日期亦為二○二○年一月一日。



2019年10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