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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及違反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規定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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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完成對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紀律研訊,裁定該承建商因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並把該工程當作小型工程及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及核證,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命令對該承建商處以罰款一萬五千元及須支付屋宇署及紀律委員會有關研訊費用九萬三千三百元。紀律委員會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裁決及命令今日(十月四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92340/cgn201923406162.pdf

  該承建商於二○一二年六月至七月期間在九龍灣清拆一個約30米長、15米闊、5米高的大型帳篷構築物。有關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下進行。此外,承建商把工程當作小型工程及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及核證。由於清拆該大型帳篷構築物並非小型工程,因此在展開該工程前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有關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的規定。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該承建商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被法庭定罪。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承建商若干犯《建築物條例》的罪行,可被刑事檢控。若被法庭定罪或根據簡化規定進行及核證非小型工程的建築工程,猶如該工程是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一樣,有關承建商更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條被紀律處分。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