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沒有告知顧客其法定責任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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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永旺)在售賣電視機時,沒有告知顧客其法定責任,違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今日(九月三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處罰款1,2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早前接獲投訴,指永旺在售賣電視機後,沒有為他們提供法定免費除舊服務。環保署執法人員到店鋪進行調查時,發現永旺職員在售賣電視機時,向顧客訛稱他們須自行聯絡回收商回收舊電視機。另外,永旺職員沒有告知顧客銷售商須安排法定除舊服務的責任及有關條款。經蒐證後,環保署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檢控永旺違反相關規定。

  發言人強調,在去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的《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銷售商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必須備有經環保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並必須主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消費者有關銷售商提供法定免費除舊服務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展示其除舊服務的條款。此外,銷售商必須為消費者免費安排移走同類型舊電器、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向消費者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及載有訂明字句的收據。

  發言人提醒所有相關銷售商,切勿向消費者作出不實陳述或故意隱藏法定除舊服務的條款,藉詞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否則可能違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違法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元至100,000元,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元至200,000元。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在購買「四電一腦」時發現銷售商未有遵從上述的規定,應立即向環保署舉報。環保署會對違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的銷售商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2019年9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