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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漏報租金收入及虛假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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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夫婦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五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兩名被告即時還押。

  現年五十歲的首被告承認六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根據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提交的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課稅年度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b)款。現年五十五歲的次被告為首被告的丈夫,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根據《稅務條例》提交的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課稅年度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b)款。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在涉案期間各自擁有四個物業。他們在其相關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報沒有任何擁有全部業權並且作出租用途的物業。此外,首被告在二○○八/○九課稅年度報稅表內申報她全年以其擁有的一個物業作居所,並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稅務局經調查發現,兩名被告一直在次被告擁有的一個物業居住,他們的其餘七個物業均作出租用途,並透過他們的個人銀行戶口每月收取租金。首被告在其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六個課稅年度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共1,186,155元,另在其二○○八/○九課稅年度報稅表內虛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12,210元,分別逃繳物業稅稅款142,321元及薪俸稅稅款2,076元,合共144,397元。次被告在其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四個課稅年度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共564,046元,逃繳物業稅稅款67,19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