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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今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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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九月六日)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發表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適用於今年十一月舉行的區議會一般選舉,以及其後的區議會補選。
   
  選舉活動指引有兩個不同層面,即透過簡明的語言闡釋與選舉相關的法例條文,及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則為選舉活動制定行為守則,確保選舉在公開、公平及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選管會發言人說:「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有意參選的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
   
  當中,候選人提名程序是選舉重要一環,在建議指引諮詢期內亦受到社會的關注。就此,指引對有關法例的規定及相應的選舉安排作更詳盡的解釋。根據現行法例,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符合兩項要求,即(一)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二)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項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04條,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為確保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選管會自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其他各級選舉及補選(包括區議會補選)沿用。
   
  發言人指出,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其內容是反映現時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選人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候選人可自願地簽署確認書,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
   
  他補充說,根據一宗就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結果而提出的選舉呈請(HCAL162/2016)的裁決,有關判詞述明「選管會享有並獲賦權力可發出屬非強制的確認書」。此外,高等法院就兩宗關乎確認書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133/2016及HCAL134/2016)頒下的判詞,亦重申「選管會有權要求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以自願性質(而非強制要求)一併遞交確認書」。
   
  發言人重申,區議會選舉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選管會不會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選舉主任作出指引,只會按選舉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選人名單安排選舉。如任何人不同意選舉主任的決定,可根據法例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
   
  選管會可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區議會一般選舉準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已喪失資格的問題,向準候選人及選舉主任提供意見。然而法例已訂明提名顧問委員會不獲授權就《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4 條下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的事宜(包括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而作出的聲明)提供意見。因此,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候選人資格方面的意見,不反映其提名是否有效。
   
  另外,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亦清楚闡釋與選舉開支相關的法例條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條,選舉開支是指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之支出,而候選人的定義是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公開宣布有意參選的人士。
   
  發言人指出,設定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是確保候選人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候選人如招致超逾規定最高限額的選舉開支,即屬觸犯刑事罪行。因此,候選人須根據法例的要求在選舉結束後的法定時限內提交選舉申報書,嚴謹地申報其所招致的所有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違法。
   
  另一方面,指引亦重申傳媒在製作和發布與選舉有關的節目及報道時,必須以公平及平等對待的原則對待各候選人。指引第十章特別設定一個方便傳媒運作的「候選人」定義,即「其候選人提名表格已被選舉主任接收的人士」,而有關「候選人」名單會上載至相關選舉網站,供傳媒及公眾知悉。
   
  發言人強調,關於傳媒報道的章節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配合傳媒運作的需要,並非任何法例下的法律定義。至於就遵守有關選舉廣告、選舉開支或其他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該條例)而訂立的規定,仍須根據該條例第2條下的「候選人」定義。
   
  發言人促請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仔細閱讀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的選舉法例,並嚴格遵守有關法例及指引。指引可於選舉管理委員會網站(www.eac.hk)下載,或在選舉事務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索取。
 
2019年9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