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經理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二十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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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六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十五萬元。其後,該公司亦沒有按《僱傭條例》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該筆款項予六名僱員。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及經理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上述被告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9年9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0分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