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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小組法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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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三十日)宣布,行政長官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黃國瑛法官擔任條例下的小組法官。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三至六名合資格法官為小組法官,以負責審批進行截取通訊和第1類監察的授權申請,以及器材取出手令的申請。根據條例,「合資格法官」指原訟法庭法官。
   
  行政長官委任黃國瑛法官為條例下的小組法官,以接任將從原訟法庭退休的鍾安德法官。黃國瑛法官的小組法官任期為三年,於二○一九年九月四日生效。

  黃國瑛法官於一九八八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五年在新加坡獲訟辯人及律師資格。她於二○○六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她於二○○二年及二○○三年期間曾出任高等法院暫委副司法常務官,並於二○○八年、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期間曾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她於二○一三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並於二○一七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鍾安德法官自條例二○○六年生效以來便出任小組法官。我衷心感謝鍾安德法官在過去十三年間一直竭誠及盡心審批執法機關在條例下所提出的訂明授權申請。我深信黃國瑛法官會連同包華禮法官和馮驊法官兩位現任小組法官,繼續運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確保條例所定的規管機制有效運作。」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提供完備法定架構,規管執法機關所進行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以在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個人私隱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