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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新界塑膠回收廠因構成空氣污染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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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元朗屏山的「香港金潤塑膠有限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消減通知的規定,沒有在限期前改善其膠粒製造工序產生臭味的情況,今日(八月二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共被判罰款16,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近期針對塑膠回收場加強執法,署方人員去年十一月到元朗屏山巡查時,經評估後證實上述廠房進行膠粒製造工序時產生臭味滋擾,遂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向其營運公司——「香港金潤塑膠有限公司」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要求於限期前改善情況。限期屆滿後,環保署執法人員於本年三月兩度跟進巡查時,均發現臭味滋擾情況沒有改善,遂向該公司提出檢控。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塑膠回收經營者,必須妥善維修及保養其塑膠處理設施,以維持其有效運作。經營者應於廠房安裝合適和有效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例如採用密封式生產線,並於廠房及生產線安裝有效的抽氣及空氣處理系統,以減低空氣污染物排放。同時,經營者應安排有經驗的技術人員作定期檢查及維修,以免對附近居民構成空氣污染滋擾。環保署會繼續加強巡查塑膠回收場,嚴厲打擊違規行為。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任何人如不遵守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所載的規定,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其後再被定罪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9年8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