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遲付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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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項合共約十四萬六千元。該公司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而觸犯上述罪行,故有關董事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9年7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3分
香港時間17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