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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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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七月九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公屋申請虛報個案。最近有一名公屋申請人及其丈夫,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七十多萬的存款及投資的資產淨值,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昨日(七月八日)被裁定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申請人在二○一八年三月左右,向房屋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在資產淨值一欄中,她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二萬元及投資金額約一千九百多元,而她的丈夫則申報沒有任何資產。其後房署在同年五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擁有銀行存款六十八萬多元及多份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計劃總值五萬多元,而她丈夫刻意隱瞞他的銀行存款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共約一萬多元。

  兩名被告較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昨日判處首被告罰款合共八千元,而次被告則被判處九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2019年7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