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就有關中區軍用碼頭的聲明
**************
  政府就有關中區軍用碼頭(軍用碼頭)的事宜,今日(六月二十九日)發出以下聲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英國政府就香港軍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互換的照會(《照會》),軍用碼頭是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駐軍)重建的五項軍事建築物和固定設施的其中之一。《照會》早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已生效,而軍用碼頭是整個《照會》下現時唯一尚未移交駐軍的軍事設施。特區政府有責任按照《照會》盡快將碼頭交予駐軍用作防務目的。
 
  特區政府過去在不同場合已多次向公眾說明軍用碼頭的背景。事實上,過去多年就填海工程及軍用碼頭的建造工程及修訂法定圖則工作,香港社會已進行了多番討論。城市規劃委員會按法定程序處理了有關圖則所收到的公眾申述及意見,並在充分考慮這些公眾意見和其他相關因素後,決定不向該草圖作出任何修訂;有關圖則其後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與軍用碼頭相關的附屬法例修訂工作已早於今年四月取得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支持,並已在有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討論。

  經修訂五項附屬法例已於六月二十九日零時零分生效。當中,根據《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第260章),碼頭已成為「受保護地方」。與一般地方不同,在受保護地方及其內或在其上的任何財產,均受到該條例的法律保護。根據該條例,任何人無適當授權進入受保護地方,或在該地方內作出無授權的作為,或作出非法行為,可被拘捕。任何人抗拒或妨礙特派守衛及警方履行職責及執行拘捕,或如未獲授權而進入受保護地方,並在特派守衞或警隊人員要求他離開該地方的緊接範圍時沒有離開,均屬違法行為。觸犯該條例相關條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軍用碼頭陸上範圍內4座建築物已列作「禁區」,任何人若沒有當局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7條發出的許可證或第38A條給予的許可不得進入。任何人無獲許可而進入禁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元)及監禁2年。

  政府必須強調,有關法例已於今日凌晨生效,公眾人士必須遵守法律,不可在未獲授權下進入碼頭範圍。特區政府會在完成所需的工程後,將碼頭移交予駐軍。軍用碼頭是軍事設施,移交後將由駐軍管理。駐軍將來會在不影響防務工作的條件下,考慮打開圍封碼頭的活動欄柵,供市民進入非禁區範圍通行。
 
2019年6月2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