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有關德國向兩名棄保潛逃人士提供庇護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辰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二○一七年十二月,兩名被控暴動罪而獲准保釋候審的男子缺席聆訊,因此法庭對他們發出拘捕令。上月有報道指他們已於去年五月獲德國當局給予庇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該兩人獲德國當局給予庇護前,政府有否接獲德國當局要求提供關於兩人所涉罪行的資料,以審核他們的庇護請求;有否機制讓政府尋求德國當局覆核其庇護決定;
 
(二) 政府於何時得知該兩人已獲給予庇護;除了行政長官就庇護一事向德國駐港署理總領事表達強烈反對外,政府已經及將會就此採取的具體跟進行動為何;及
 
(三) 根據香港政府和德國政府已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該兩人涉嫌干犯的罪行是否屬可准予移交的罪行?

答覆:
 
主席:
 
  問題所提及的兩名棄保潛逃疑犯涉及二○一六年二月九日凌晨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旺角暴亂是一件嚴重的大型群眾暴力事件。事發當日,大批暴徒利用從行人路面掘出的磚頭、自製武器及不同硬物襲擊執法的警務人員,在多處地方縱火及破壞警車,傷人及破壞公物。該等暴力行為嚴重影響公眾秩序及安全。事件造成過百人受傷,其中超過80個為警務人員,也有傳媒工作者,更引起眾多香港市民不安。事發後,特區政府以至社會各界齊聲嚴厲譴責暴徒的行為。
 
  截至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警方就旺角暴亂一共拘捕91人,律政司亦已就部分人士涉嫌干犯的罪行,包括暴動、煽惑暴動、縱火、非法集結、煽惑非法集結及襲警等提出檢控。有關部分涉案人士的司法程序仍正進行中,而至今已有30人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當中有23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被判處入教導所或監禁三年至七年不等。
   
  問題提及的兩名棄保潛逃的疑犯因為旺角暴亂事件被控以包括「暴動」和「襲警」在內的嚴重罪行。有關行為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的「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條「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可處監禁兩年。兩人原訂於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在高等法院出席審前覆核,但他們卻缺席聆訊,棄保潛逃。法庭當日發出拘捕令,要求警方追查在逃疑犯的下落,並將二人緝捕歸案。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 題述的案件是一件刑事訴訟案件。一般而言,案件的調查、搜證和拘捕由警方執行,至於研究和判斷是否提出檢控及控以甚麽罪行,由律政司獨立決定。在題述的個案中,香港警方和律政司從未收到德國當局索取有關資料的要求。對於德國當局未有對事實進行基本評估或核實,特區政府表示失望,行政長官已於五月二十四日會見德國駐港署理總領事,表達特區的強烈反對和深切遺憾。
 
(二)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 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法庭可就被告人發出拘捕令。警方會執行拘捕令,全力追查疑犯下落,以將疑犯帶到法庭作相應處理,包括追究其棄保潛逃的法律責任,以及繼續處理本身的案件。
 
  針對問題提述的兩名棄保潛逃的疑犯,自他們在二○一七年十二月缺席法庭聆訊被法庭通緝後,警方一直有進行跟進,包括透過國際刑警的警察合作機制向多個相關國家的執法機關查詢,追尋他們的下落。在得悉有關德國當局提供庇護的報道後,警方也有再次透過國際刑警的機制請德國警方提供資料。至於個案的具體內容,因涉及調查和追捕棄保潛逃人士的細節,不適宜公開。
   
  此外,警方和律政司也正進行研究,以按相關法律和證據作出跟進。警方會繼續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將該兩名棄保潛逃而被通緝的疑犯緝拿歸案。
   
  一如前述,在早前媒體報道了題述個案後,特區政府已公開表示強烈反對及深切遺憾。特區政府認為,為就嚴重刑事控罪在候審期棄保潛逃的人提供庇護,而沒有對事實進行基本評估或核證,有關做法毫無客觀事實基礎,更使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國際聲譽受到不合理的損害。行政長官因此已對德國駐港署理總領事,親自明確表達強烈反對及深切遺憾。
 
(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香港及德國可移交的罪行共有46項,當中首45項為特定罪行的描述,而第46項為「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任何其他罪行」。
 
  而根據《逃犯條例》(第503章)可移交罪行的規定為有關罪行要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即在請求方及被請求方兩個司法管轄區同樣構成罪行。
   
  在確定某罪行是否屬於移交請求方和被請求方的法律都構成犯罪,須要考慮被請求移交的人被指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全部而決定,不論雙方的法律對該罪行所規定的構成因素或定義是否相同。簡言之,「雙重犯罪」的原則是以「行為」論定。有關的行為或不作的行為是否可被移交,取決於該行為或不作為本身是否在香港同樣構成刑事罪及符合《逃犯條例》第2(2)(b) 條的規定;否則,便不屬可移交的罪行。棄保潛逃罪本身並非協定中涵蓋的可移交罪行。
 
  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獨立的司法制度,是社會的核心價值,並一向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和認同。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的司法獨立在亞洲排行第一。根據《基本法》第8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特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而目前有14位來自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海外著名法官擔任本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在刑事司法方面,香港任何被控觸犯法例的人士均會獲公開及公平的審訊。《香港人權法案》第 10條及第11條也為任何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訴訟須予判定的人充足的保障。香港法院會一如既往,以其良好的法治精神及人權保障,獨立地公平、公正地處理所有案件。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