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拖欠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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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社署)在計算同時領取贍養費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可獲發的綜援金時,會扣減其可得的贍養費。他們如向社署證明已展開法律程序以追討贍養費欠款,可獲暫緩扣減綜援金。有社福機構指出,提供有關證明十分耗時,而該等受助人大部分是單親家長,一旦被拖欠贍養費便會即時陷入財政困難。此外,執行贍養令制度工作由民政事務局負責,但向單親家長提供支援的社署卻隸屬勞工及福利局,以致相關工作缺乏協調和成效不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法庭批出贍養令的數目,並按其涉及的每月贍養費款額所屬組別(即2,000元以下,2,000元至3,999元、4,000元至5,999元,以及6,000元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三年,社署及非政府機構分別(i)接獲及(ii)處理關於拖欠贍養費的求助個案宗數;
(三) 有否統計,過去三年就追討贍養費欠款而啟動法律程序的個案宗數;
(四) 會否免卻綜援受助人須提交已展開法律程序的證明的要求,並規定只要他們作出法定聲明述明被拖欠贍養費,便可獲暫緩扣減綜援金;
(五) 會否把執行贍養令制度的工作撥歸勞工及福利局負責,以加強協調與拖欠贍養費相關的工作和對有關單親家長的支援;及
(六) 會否考慮設立專責部門,以加強支援被拖欠贍養費的單親家長?
答覆:
主席:
經徵詢司法機構、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勞工及福利局,以及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意見後,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綜合答覆如下:
(一)司法機構表示,他們沒有備存有關申請贍養令、批出贍養令以及相關的贍養費款額的資料。
(二)及(四)在計算綜援受助人可領取的綜援金額時,社署會先評估他/她的認可需要,若申請人有可評估收入(包括贍養費),便會作適當扣減。在受助人未能成功追討贍養費之前,社署不會因應有關贍養費而扣減其可獲的綜援金額或停止發放綜援。然而,受助人須於特定的聲明書上申明有意追討贍養費。
社署沒有備存有關被拖欠贍養費的綜援個案數字。
(三)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統計數字,過去三年有關追討贍養費欠款的判決傳票聆訊數目和扣押入息令申請數目如下: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
判決傳票聆訊數目 | 844 | 839 | 783 |
扣押入息令申請數目 | 12 | 14 | 9 |
發出扣押入息令數目 | 7 | 13 | 14 |
註:扣押入息令未必在收到申請的同一年發出。
法援署會為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的合資格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以協助他們收回贍養費欠款。由法援署內部律師處理的個案中進行判決傳票程序的數目如下:
二○一六年 | 二○一七年 | 二○一八年 | |
進行判決傳票程序數目 | 126 | 99 | 95 |
已完結的個案數目 | 116 | 161 | 141 |
(i) 成功個案數目(%) | 82 (71%) |
104 (65%) |
89 (63%) |
(ii) 不成功個案數目(%) | 34 (29%) |
57 (35%) |
52 (37%) |
註:
1. 有關個案未必在進行判決傳票程序的同一年內結束。
2. 法援署沒有備存由法援署名冊內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個案中進行判決傳票程序的統計數字。
(五)民政事務局負責執行贍養令制度的工作。政府目前沒有計劃把工作轉交勞工及福利局。
(六)政府一直致力提高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制度的成效,至今已採取的措施包括放寬有關法院發出扣押入息令的規定、向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徵收利息或附加費、容許指定政府部門按法律專業人員的要求披露贍養費支付人的地址、調高可獲豁免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每月贍養費款額、簡化綜援申請人就追討贍養費欠款而提出法援申請的轉介程序,並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
另外,政府已於二○一八年六月透過家庭議會委託一支研究團隊進行顧問研究,探討各項與婚姻和離婚有關的事宜,包括是否適宜在香港設立專責部門以處理有關贍養費的事宜,以便考慮未來路向。該項顧問研究預計會在十八個月內(二○一九年年底或二○二○年年初)完成。
完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