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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鐵工人僱主及工程總承判商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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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記工程有限公司(僱主)及總承判商文傑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依時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被勞工處檢控。該僱主及總承判商今日(六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各被判罰款三萬九千元,合共七萬八千元。
   
  一名扎鐵工人於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而受傷,其僱主及總承判商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在正常發薪日或其後七天內支付按期付款予該名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10(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根據該條例第24條,若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亦有法律責任向該受傷僱員支付該條例訂明的補償。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期支付。僱主或總承判商如無合理辯解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2019年6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