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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急切質詢二題:警方在示威中對傳媒採訪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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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急切質詢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警務人員於本月十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與示威人士發生大規模衝突。有外國記者表示,目擊有記者雖已表明身分,仍遭警務人員搜查裝備,並遭侮辱、追打及噴射催淚水劑,甚至投擲催淚彈。由於剛過去的星期日有數以百萬計市民上街遊行抗議,有市民擔心當大規模示威短期內再發生時,記者會受到上述對待。就此,政府會否保證警方不會再以同一手法對待記者?

答覆:

主席:
   
  警方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亦會盡力配合傳媒採訪工作及與傳媒保持有效溝通和合作。因此,警方一直致力在可行範圍內採取措施,便利傳媒的採訪工作。
   
  在處理公眾活動時,警方會因應個別活動的目的、性質、參與人數、過往經驗及最新形勢作出全面風險評估,以部署人手及制訂行動計劃和應變方案。警方並會根據當時情況靈活調配人手及採取人群管理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警方已制訂相關指引,供人員在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期間,透過傳媒機構或組織發出的證件或文件,識別和核實傳媒工作者的身分。傳媒工作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期間,亦應隨身帶備記者證件或公司證明文件,同時可穿上易於識別的服飾及佩戴臂章,以便現場警務人員識別。警方會不時檢視有關指引,並會在過程中考慮前線警務人員的意見。
   
  警方一直在不影響行動的前提下,盡可能協助傳媒的採訪工作。一般而言,除非設立採訪區能為傳媒提供較佳的拍攝位置,否則警方原則上不會在公眾地方設立採訪區,傳媒應如市民一般,可自由出入公眾地方,而傳媒亦可自由進出在上述情況下設立的採訪區。如警方因行動或調查需要在罪案、交通意外或緊急事故等現場設立封鎖區,警方會考慮在可行的情況下設立採訪區,便利傳媒的採訪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與傳媒的溝通和合作,警方已在二○一五年十二月正式成立傳媒聯絡隊。警方會在有需要時調派傳媒聯絡隊到公眾活動或其他警方行動的現場,為在場採訪的傳媒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協助。派駐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亦會提供支援及協助處理傳媒查詢。在現場採訪的傳媒工作者如有需要,可向傳媒聯絡隊求助,或與24小時運作的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室聯絡。
   
  六月十二日在添美道、金鐘、添華道一帶有幾萬個示威者,場面出現混亂,亦有暴力行為的出現。無論何時,警方既要保護市民,也要維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行動目的是針對使用暴力的人士,盡快控制場面和恢復秩序。警方的行動只是針對違法的行為,不是針對任何行業的人士。
   
  事實上,在行動當日,即使在人手緊張的情況下,警方也安排了32名傳媒聯絡隊人員,盡量協助在場的傳媒朋友。當日在場的警務人員在一個非常高壓和危險的環境下執勤,有些行動更要在電光火石之間進行。警方一向呼籲傳媒工作者在採訪公眾活動或大型或混亂的示威活動期間,應以自身安全為上,並聽從現場警務人員的指示。
   
  我們理解有傳媒工作者對於警方當日行動所表達的關注。我重申,警方非常重視和傳媒工作者的關係,亦一向尊重新聞自由和傳媒採訪的權利。任何人如對警方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現時的投訴警察制度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運作,有清晰的法律基礎,以及有效及有獨立監管。制度的第一層是負責接收及調查投訴的警隊投訴警察課,制度的第二層是法定及獨立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在兩層的投訴處理機制下,任何對警方的投訴都會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因此,我不適宜評論個別個案。
   
  就警方在六月十二日的行動,投訴警察課現時收到27宗由香港記者協會轉介的投訴。投訴警察課已經成立特別隊伍跟進有關的投訴,相關的隊員都沒有參與當日相關的行動,以確保投訴獲得妥善處理。
   
  警方會繼續在互相尊重和體諒的基礎上與傳媒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係,並提供所需協助。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