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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急切質詢一題:警務人員在示威中使用武力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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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區諾軒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急切質詢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本月十二日,警方在金鐘一帶對示威人士動用了多種武器,包括警棍和以槍械發射的胡椒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傷者包括一名遭撃中頭部倒地昏迷的採訪車司機,以及一名遭射中眼部的示威人士。從電視畫面所見,有警務人員發射槍彈時瞄向沒有手持武器的示威人士頭部。有評論質疑,此做法有違《警察通例》第29章的規定,當中訂明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在當時情況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另外,政府宣布暫緩相關修訂法例工作後翌日,仍有數以百萬計市民上街遊行抗議。鑑於大規模示威隨時一觸即發,政府會否承諾當再次發生類似示威活動時,警務人員不會再瞄向示威人士上半身發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以免造成嚴重受傷事故?
 
答覆:
 
主席:
 
  六月十二日早上在立法會大樓外原本有和平集會準備進行。在大約上午八時,有大量戴口罩人士,有組織地衝出龍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夏愨道,霸佔馬路,阻塞交通和擾亂社會秩序,部分人士更作出威嚇性及挑釁性的行為。有市民被困在龍和道的隧道內,需要警方出動談判專家,歷時八小時。其間被困人不能上厠所,亦沒有水飲。交通阻塞和堵路,令交通接近癱瘓。雖然如此,警方一直採取容忍的態度。
 
  下午三時左右,在立法會大樓的情況開始惡化。主要位於前方的示威者不斷暴力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在該處設立防線主要是為保護立法會大樓和內裏的人。暴力衝擊警方的示威者用磚頭擲向警方,亦以鐵枝、鐵馬、木板攻擊警察。警方在立法會的防線一路後退到立法會大樓入口的示威區前。
 
  當時,在前方部分的示威者不理會警方多次勸喻及警告,多次有組織地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對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威脅,也令在場人士(包括其他示威人士、傳媒和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甚至性命受到威脅。經過多次警告,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警方使用了適當和必要的武力驅散人群及控制場面,保護其他人及自身的安全。
 
  至今,警方一共拘捕32人,所涉及的罪行包括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非法集會、襲警等罪行。在事件中,一共有22名警務人員有不同程度的受傷。
 
  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所需要的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既定指引。警務人員只有在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口頭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會使用武力。
 
  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有嚴格的訓練。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包括使用口頭勸喻/口頭控制、徒手控制、胡椒噴劑、警棍及其他裝備等,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
 
  在六月十二日的行動中,由於部分示威者在前方以暴力衝擊警方防線,並向警察投擲磚頭、鐵枝、木板、鐵馬等,警務人員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需使用武力驅散人群及控制場面,並使用了適當的裝備。行動中,警方使用的裝備包括警棍、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布袋彈、橡膠彈、催淚煙。這些都是低殺傷力的武器,與海外國家的執法機關處理同類暴力情況所使用的裝備相若。
 
  對警方行動有不滿的地方,投訴警察課在接到投訴時會公平公正調查。調查的結果由法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覆核。因此,我不適宜評論個別個案。然而,對於武器的使用,警方是有清晰的指引和足夠的訓練。在使用槍械的時候,根據警方的指引,是瞄向身體最大部分,以達致能有效制止其襲擊。
 
  六月十二日在金鐘一帶,大家都可以在電視畫面見到有部分人士進行暴力衝擊,破壞社會安寧,衝擊警方防線。對於這些行為,警方有責任制止,以保護人身及財產安全。
 
  市民有集會及言論自由。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在表達訴求時,應和平有序、守法地進行,這符合社會的共同利益。但當出現暴力情況,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