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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監管放債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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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港持牌放債人(即財務公司)的數目在過去十年大增,由二○○八年的760家增至二○一八年的2 153家(增幅約為兩倍)。此外,近年有不少財務公司在電視和網上大肆宣傳和鼓勵借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十年,每年本港(i)持牌放債人及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的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發放的貸款總額分別為何、(ii)兩者的比例的變化,以及(iii)向前者借貸的人數及該等借貸人的年齡中位數;

(二)鑑於在現行監管制度下,牌照法庭、警方和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各自按《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有關條文規管放債人,加上持牌放債人數目大增,以及放債人及財務中介以不良手法經營的個案時有發生,政府會否研究(i)設立負責監管放債人的獨立機構,以及(ii)修訂法例,規定放債人借出貸款前必須對貸款申請人進行還款能力測試,以減低借款人過度借貸的風險;

(三)鑑於貸款業務的經營模式和行業生態已隨科技發展而有所改變,政府會否全面檢視《放債人條例》的條文是否仍切合時宜(例如檢視放債年息上限應否降低);及

(四)針對財務公司大肆宣傳和鼓勵借貸的做法,政府會否採取措施防止該等信息誤導及荼毒學生和青年,包括(i)加強向學生和青年灌輸正確的理財及消費態度,(ii)對財務公司的廣告內容及播放時段施加限制,以及(iii)除了現行有關廣告中須包含的「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忠告字句外,新增其他適當的勸諭字句?

答覆:

主席:

  就葛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部門及金融監管機構後,現回覆如下:

(一)政府沒有備存有關持牌放債人每年發放的貸款總額、借貸的人數或該等借貸人的年齡中位數。而受金融管理局監管的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在過去十年,每年發放的貸款總額已載列如下:
 
期末數字 貸款總額(10億港元)
二○○九年十二月 3,288
二○一○年十二月 4,228
二○一一年十二月 5,081
二○一二年十二月 5,567
二○一三年十二月 6,457
二○一四年十二月 7,276
二○一五年十二月 7,535
二○一六年十二月 8,023
二○一七年十二月 9,314
二○一八年十二月 9,723

(二)及(三)持牌放債人的存在,是在銀行體系以外,為需要貸款的市民及企業提供另一個選擇。現時,牌照法庭、警方和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在放債人的監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並就放債人牌照施加牌照條件;警方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調查放債人牌照及牌照續期的申請,並會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而放債人註冊辦事處則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以及採用以風險為本的持續監管措施,以監察持牌放債人是否遵從《放債人條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經營放債人業務。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亦會實地巡查,以確保他們已制定適當的制度及措施以經營放債人業務。

  至於放債年息方面,現時《放債人條例》第24條訂明,任何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及/或監禁,而有關的貸款協議也不得予以強制執行。而該條例第25條訂明,凡任何人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貸出的款項,或法庭應債務人的申請,法庭可在信納有關貸款交易屬敲詐性的情況下,重新商議該宗交易,並以公平的條款取而代之。按年息超過48%的實際貸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來可推定為屬敲詐性。

  現有機制已取得適當平衡,一方面打擊高利貸的放債行為,另一方面亦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合法借貸的機會,並提供合適保障。我們會繼續留意有關條文的施行情況,而公司註冊處和警方亦會保持緊密溝通,加強執法。

(四)為了提醒公眾過度借貸的風險,政府自二○一六年起,已就所有放債人牌照施加更嚴格的放債牌照條件,規定所有放債人在其廣告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政府亦推出了多項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提醒市民借貸時需要留意的事項,以及推廣審慎借貸的信息。我們會繼續留意市場的最新發展,適時檢討及更新我們的公眾教育活動。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