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保薦人及上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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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有數個保薦人因沒有履行義務,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罰款及/或暫時吊銷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證監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i)接獲、(ii)展開調查及(iii)完成調查多少宗關於保薦人沒有履行義務的投訴或舉報,以及對被裁定有失當行為的保薦人採取紀律制裁的個案宗數(及每宗的詳情)為何;
 
(二)有否研究新措施促使上市證券的發行人、其董事及包銷商在確保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準確性和完整性方面承擔更大責任,以免由保薦人獨力承擔;及
 
(三)過去三年,有否與發行上市證券所涉各方保持溝通,以了解他們的需要及不時調整相關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九年五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共收到113宗涉及懷疑保薦人缺失的投訴或舉報,詳情見附件的表一。在同一期間,證監會就保薦人及/或保薦人的主要人員的缺失共採取了16項紀律處分(當中包括源自該期間以外的投訴或舉報),涉及的罰則載於附件的表二。
 
  證監會對每一項投訴及舉報均會作出跟進。然而投訴及舉報的跟進情況及調查進度屬《證券及期貨條例》中保密條款所適用的資料,證監會不能公開。
 
(二)現行法例已訂明保薦人、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等人士在參與首次公開招股時各自的責任。證監會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反對具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上市申請及檢控涉事人士,包括上市申請人及其董事。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上市申請人的董事需對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證監會可基於若干理由反對上市申請,其中包括如證監會認為申請人在其申請中就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提供了(或因遺漏該事關重要的事實而提供了)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如證監會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包括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在送交證監會法定存檔的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證監會會對有關人士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情況下向違法者提出檢控。
 
(三)證監會一直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針就保薦人進行規管監察,並特別留意它們在盡職審查方面的可能缺失。在規管監察期間,證監會會向保薦人表達其關注事項。證監會亦會透過發出通函或主題報告,向業界說明一些未達預期標準的缺失例子。例如,證監會在二○一八年三月發出主題報告,提醒業界關注該會在規管監察期間觀察到的具體缺失及不合規情況,並指出一些符合預期標準的作業手法。另外,證監會在二○一八年三月發出通函,提醒從事保薦人工作的持牌機構在操守和盡職審查手法方面應達到的標準,及敦促它們慎重地檢視及改善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2019年6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