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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非法廢物棄置個案被法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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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兩名人士因涉及三宗在東區、南區及屯門的非法棄置廢物個案,分別於昨日(六月十七日)及今日(六月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17,000元。

  去年十一月至本年二月期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透過熱心市民提供的相片及署方安裝的監察攝錄系統收集情報,成功追查到三宗分別在北角月園街、黃竹坑業興街及屯門散石灣路的公眾地方非法棄置工商及建築廢物的犯案人士,包括貨車司機及工人。被棄置的廢物有建築廢物、廢卡板等。環保署經蒐證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檢控有關涉案人士及相關僱主。

  環保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從事裝修、建築工程及運輸業的從業員,包括地盤負責人、工人、司機及貨車車主,必須依法妥善把建築廢物及工商廢料運送至政府的廢物處理設施。在公眾地方及馬路邊棄置廢物是違法行為。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任何人從車輛包括貨車、私家車及電單車,將廢物棄置在街道或公眾地方,即屬違法,登記車主可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目睹有人非法棄置廢物,可提供拍下的錄像片段或照片,致電環保署熱線2838 3111舉報。
 
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