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見傳媒開場發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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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六月十日)上午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行政長官:各位傳媒朋友,早晨。就昨日針對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很多市民出來遊行,我們在整個公眾遊行和集會結束後大概(晚上)十一時,發布了一個政府聲明作回應,今日我想在此多說幾句。
 
  首先,遊行人數眾多,但集會和遊行大致是和平有序,充分證明香港是一個很文明的社會。我們的市民享有在《基本法》之下受到保障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而各位傳媒朋友亦享有新聞報道的自由。我希望這件事件能夠再次引證回歸將近二十二年,這些受《基本法》保障的各方面人權和自由仍然是非常堅實。有時個別朋友或者傳媒會擔心香港現時是否仍然是一個很自由、很尊重人權的地方,某程度上,昨日我們看到有序的集會可以釋除這方面的疑慮。
   
  我亦必須要為在遊行、集會正式結束後大概午夜時發生的一些衝突表示強烈遺憾。有大概數百名人士襲擊警方、佔據馬路、與警方對峙,亦造成幾位警方同事,同時我知道至少有一位記者朋友,甚至有其他市民受傷,我對這種暴力行為表示極度遺憾。正如警務處處長所說,我們一定會全面追究,因為香港除了自由和人權受到保障,另一個我們引以為傲的是香港的法治。香港的市民、我們的團體、組織和特區政府都是依法辦事,我們很尊重法律,亦要持守這些法律。
   
  接着我想重申,香港是一個自由、開放、多元的地方,市民往往對於很多事情都有不同看法、不同意見,亦樂於發表他們不同的看法,特別對一些比較敏感的事情。這種意見分歧,甚至是兩極化,在過去幾年我們都看到很多。政府會尊重大眾不同的意見,事實上我們每次碰到這些意見分歧和兩極化的意見,作為特區政府,我們的任務、我們的責任是希望能夠收窄這些分歧,兼顧到社會上不同的意見,取得一個平衡,最好當然是找到一個廣泛共識,讓政府的施政能夠繼續進行。
   
  我深信昨天大部分參與遊行的市民都是本着熱愛香港,希望他們和他們的下一代生活在一個富公義、有法治、享文明、安全、仁愛和有良好管治的社會。我在此可以很肯定地說,我本人、特區政府和支持我們這次修例工作的議員和團體都擁有這個共同的願望。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目的亦正正是完善香港的法制,彰顯公義,確保香港不會成為一個犯罪者逃避刑責的地方。大家試想想,我們現時只是與二十個地區簽訂了逃犯移交協定,只要有一些罪行發生在其他地方,而犯罪者逃離該地來到香港,我們完全沒有(可行的)法律基礎來處理;更可以說香港與鄰近,即是我們的鄰居,包括內地、澳門和台灣,不單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可以進行逃犯移交,我們亦不能夠在刑事方面進行一些互助。這個事實上是制度上的一大缺陷,特區政府不可以視而不見。
   
  過去四個月──因為保安局局長是在二月提出希望堵塞這個漏洞,彰顯公義──我和主事的官員,包括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還有我們很多的其他同事,很細心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包括我剛才說很有爭議、正反兩面,甚至很極端的意見,我們都不停聽,希望用我剛才所說的那種態度──即是盡量兼顧不同的聲音,以及取得合理的平衡來做這件事。亦因為這些原因,我們先後作出了兩次的修訂──一次是法案在立法會二讀之前,我們作出了一些修訂;另一次是在法案交給立法會二讀之後,我們又聽到一些意見,所以在五月三十日由保安局局長公布了在三方面六個額外的措施,以加強對人權的保障,釋除社會疑慮。從昨日的遊行人士表達的意見,我們很清晰聽得到、看得見,他們仍然是有擔心和憂慮。我們結合了昨晚幾個政黨在重申支持政府修例的同時所提出的一些務實可行意見,我在此可以說,我們會在以下四方面繼續我們的工作。
   
  第一,我們有需要繼續密集式去解說這條條例的性質是甚麼、這次修訂的目的是甚麼;尤其是在五月三十日公布在三個方面的六個額外保障措施,因為可能時間很短,只有不足十日,再者五月三十日後好像都有點壁壘分明,所以保安局局長提出的一些很實質保障人權的額外措施,我們未必能夠很清晰地將訊息傳遞給市民。事實上,大家都知道,上星期我親自接見了不同團體,亦集中再解釋了這些額外措施。我們得到的感覺是,只要有一個面對面的機會,由我們解釋,對方再提問,我們再解釋,往往能夠收到一個比較好的效果──就是他們清楚知道我們這次工作的目的,還有我們做了甚麼工作以釋除公眾疑慮。所以這工作是會繼續進行,在立法會審議過程期間會繼續進行,即使立法會通過條例之後,我們都會繼續進行這工作。
   
  第二個工作,就在我們提出了加強人權保障方面,聽到有說法指「不是你說了便算」,我們要很有信心這些人權保障會得以落實,所以我們會令這些額外的人權保障有法律約束力。原意是由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的時候,以一個政策聲明提交給立法會,所謂「立此存照」,成為政府和立法會紀錄的一部分,是有約束力的。事實上,即使在《逃犯條例》裏亦有一條條文,說明我們在啟動個案移交的時候,除了要符合《逃犯條例》各方面的要求外,亦可以跟請求方有一個條文,條文裏可以加入進一步的限制,即是請求方必須承諾可以滿足到這些進一步的限制,我們才會考慮移交。我們這些額外的人權保障是有它的法律約束力,就此大家是不需要擔心。至於保安局局長打算在二讀辯論提交的政策聲明,我們希望在恢復二讀之前可以用某一種形式知會立法會主席和各位議員,讓他們可以在辯論時更加掌握政府在保障人權方面的決心和做法。
   
  第三個工作就是,我們特別聽到幾個政黨昨晚提出,說在這條條例通過之後,政府需要定期向立法會匯報條例的執行情況,包括移交個案所涉及的國家及地區、個案性質、處理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程序公義等原則。我們完全接受這建議,往後一定作定期匯報。這定期匯報相信亦有助於我剛才所講的第一方面工作,就是不斷解說,讓香港社會各界,包括我們的青年人、我們的學生,更加了解到這彰顯公義、加強法治的《逃犯條例》的重要性。
   
  最後一方面的工作就是,有人認為這個個案的移交是一次性的,事實上我們亦開宗明義說明它是補充性質,我們長遠來說都是希望與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安排的協議。按着今次有關個案移交的爭議,特區政府會加快這一方面的工作,爭取與更多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澳門和台灣進行磋商,希望能夠盡早簽訂長期協議。這些長期協議會以附屬法例形式交予立法會審議通過,在過去這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亦是行之有效──無論在通過或往後的執行都是行之有效的──所以我們仍然會用這方法爭取讓更多長期協議能夠落實執行。為此,我將會馬上為律政司和保安局增加人手資源,讓他們可以進行這方面工作。
   
  各位傳媒,最後我想向香港所有市民說,對所有表達過意見的市民,無論是正、反的意見、無論是支持或不支持我們的修訂,我都向他們致謝,因為他們對於政府施政的關心以及對於政府的監督,將有利於日後的良好管治。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