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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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政府已向本會提交法案,容許政府與其他沒有和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透過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較早前,有13萬市民遊行表達強烈反對法案的修例建議,亦有多國官員和某些國際商會對此表達深切憂慮。另一方面,政府進行的公眾諮詢只為期20天,政府並在相關法案委員會尚未研究法案的整體優劣、原則和詳細條文,亦未聽取公眾意見的情況下,於五月二十日表示「計劃向立法會秘書作出書面預告,於六月十二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修例過程倉卒和公眾參與機會不足,會否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彈;若有,詳情為何;會否重新考慮撤回法案,以維繫社會穩定;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美國國會成立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於上月七日發表報告指出,該法案對美國國家安全及經濟利益構成嚴重風險,並可能違反《香港政策法》的多項主要條文,政府有否評估該法案的通過會對美港關係有何影響,包括美國會否廢除《香港政策法》及此情況會否引致不良後果,例如外國企業把其地區總部撤離本港和在港大規模裁員;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有何應對措施;及
 
(三)鑑於兩年前有美國國會議員因憂慮本港的人權自由受侵害而重新向國會提出《香港民主及人權法案》,建議對壓制香港居民基本自由的內地及香港官員實施制裁,包括凍結他們在美國的資產及禁止他們入境美國(但該法案未有訂立),政府有否評估在移交逃犯的法案獲通過後,會否再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香港民主及人權法案》,以及此情況會對香港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於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於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我們處理一宗港人涉嫌在台灣的殺人案;同時,是堵塞現時香港整體刑事事宜協作制度的漏洞,包括地理限制和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修例工作是有時間因素,我們必須在殺人案疑犯獲釋前,估計最早會是今年十月,建立法律基礎,讓政府可以作出必須的準備安排工作,使疑犯面對應有的法律裁決。
 
  在公布有關建議後,政府團隊一直無間斷地向社會各界解說建議及聆聽意見。政府團隊包括各司、局長,分別出席了不同場合,與不同團體及界別、本地及外國商會、外國使節、地區人士等進行溝通及交流。我們的親身體會是,在官員面對面解釋和逐點回應之後,往往有消除疑慮的效果,更可以矯正一些坊間不正確的說法。政府團隊會繼續努力做好解說工作,進一步讓公眾更加明白草案的內容。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是公認有效減少罪惡的方法。現行《逃犯條例》參考了聯合國制定的範本,符合人權和法律程序的國際通行做法,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政府提交《條例草案》建議的特別移交安排,在當事人方面的保障只會比《逃犯條例》更多、而不會減少。
 
  政府本着處理特別移交安排時的保障「只會多,不會少」的原則,並仔細考慮了各界提出的具體意見和關注,為釋除疑慮,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在三方面提出額外保障措施:(一)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把罪行門檻由三年以上提高至七年或以上;(二)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保證;請求方也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內;及(三)加強保障被移交人士的利益,例如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機關(有別於地區機關)提出的請求、與內地跟進協助被判人士回港服刑安排的工作及商討移交後合適的探望安排處理等。《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及需要是清晰的,政府認為有需要推進立法的工作以達致政策的目標和需要。
 
(二)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其獨特地位和優勢,這也是《基本法》賦予特區的獨特地位。香港能以單獨關稅地區身分,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國際組織作為單獨成員,並與各貿易夥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回歸以來,美國以香港的獨特地位為基礎,繼續維持及擴大與香港的經貿往來。就個別經濟體而言,美國是香港第二大的商品貿易夥伴,同時,香港是美國第十大的出口市場。多年來,美國對香港的貿易順差是其全球貿易夥伴中最高,在二○一八年達到338億美元。香港與美國亦保持緊密的投資關係。在二○一七年,美國是香港外來直接投資的第七大主要來源,美國同時亦是香港外向直接投資的第九大主要目的地。
 
  美國國務院於今年三月發布最新的《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繼續確認給予香港特別待遇,並重申「美國在香港繼續擁有深厚的經濟及文化利益」,而「美國政府與香港政府在多個領域保持廣泛及有效合作,為美國經濟和國土安全帶來了重大利益」。我們相信維持和促進香港與美國的雙邊關係,是符合兩地的共同利益。同時,亦須建基於互相尊重和合作,方能繼續和發展。
 
(三)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全面和成功落實「一國兩制」。《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39條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予以實施。我們不會容許本港的人權自由受到不法壓制。
 
  《條例草案》的建議是針對干犯嚴重罪行的逃犯,絕不影響現有合法的個人權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香港的司法獨立在亞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八。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如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顯赫法官獲委任為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任何個案式移交請求必須完全符合法例及安排下相關規定及個人權利的保障,包括申請人身保護令、覆核行政決定,及提出司法覆核。在這方面,政府及司法機關都有責任履行其職權和責任。
 
  我們重申,《逃犯條例》的修訂是本地立法,外國議會應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特區政府駐美國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一直與當地政界、商界及智庫人士保持聯繫,並進行解說,以釋除他們不必要的疑慮。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