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政策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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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去年指出,有近38萬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港工作,該數目較20年前增長逾一倍並佔勞動人口近一成,而且外傭人數在未來30年間可能增至60萬,佔勞動人口逾15%。關於外傭的政策及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外傭除非獲得特別批准延期逗留,否則必須在其僱傭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離港,在甚麼情況下外傭可獲得特別批准;

(二)鑑於有外傭僱主團體指出,有外傭抵港後不久便辭職,政府如何確保外傭在其僱傭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離港;

(三)有否足夠人手調查有否外傭在未獲特別批准下延期逗留;如有足夠人手,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報政府正考慮為津助安老院舍輸入外地照顧員,
(i)有否措施確保本地勞工就業機會不受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ii)有否評估,安老院舍照顧員的薪酬較外傭的吸引的情況會否影響外傭的供應;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政府會否推出措施鼓勵更多人士來港任職外傭;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擬聘用外傭的人士的每月家庭入息須不少於15,000元,但僅達此入息水平的家庭難以承擔聘用外傭的相關開支(包括薪金及勞工保險),政府會否考慮檢討該入息門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儘管標準僱傭合約訂明,外傭必須在其簽證上指定的僱主的住址居住和為其執行家務,有何措施確保外傭不會在假日或工作以外的時間從事其他工作,影響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及

(七)鑑於按照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外傭來港前須接受體格檢驗並將報告交僱主審閱,但有外傭僱主團體指出,一般僱主(尤其是長者)沒有足夠知識理解該等報告,更有僱主在中介公司勸導下,在收到該等報告前已簽訂僱傭合約,政府會否考慮加強對外傭健康檢查的監管工作,以免有嚴重健康問題的外傭來港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細項提問,經諮詢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按現行安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須在來港工作簽證的申請表中作出承諾,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這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向外傭施加的其中一項逗留條件。外傭如逾期逗留,屬違反逗留條件。根據《入境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若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入境處可能會拒絕有關申請。
 
  如外傭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因遭受刑事威嚇或虐待,而需留港協助調查或擔當證人等;或因涉及勞資申索個案而要等待於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應訊;或有其他值得恩恤的理由,入境處可按個案的情況,酌情批准他們以訪客身分在港延期逗留。

(三)入境處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調查外傭逾期逗留個案,包括透過不同渠道接收有關情報和轉介個案,及靈活調配人手跟進和調查。經調查後,入境處除了檢控逾期逗留及違反逗留條件的外傭外,亦會針對協助及教唆他們的中介人或公司採取執法行動。入境處亦有加強宣傳,以提醒市民僱用非法勞工屬刑事罪行,僱主在聘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求職者前,必須檢查其旅行證件;及鼓勵市民就懷疑非法勞工個案作出舉報。

(四)就安老服務業的人力供應方面,正如《行政長官2018年施政報告》指出,個別行業長期面對着人力不足及招聘困難的問題。在勞動力緊張及人口高齡化的情況下,安老服務業面對的情況尤其嚴峻。就此,政府已透過多項措施,協助資助安老服務業增聘人手。例如,為協助業界聘請及挽留前線照顧人員,政府自二○一八年起向包括安老服務單位在內的資助福利服務單位增撥資源,以增加前線照顧人員的薪酬。同時,政府亦已表示可考慮為資助安老服務及康復服務單位提供更大彈性,以輸入照顧員,但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
 
  在現行輸入外傭的政策下,外傭只能為合約內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並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不得受僱於安老院舍。

(五)根據現行政策,有意聘用外傭的僱主須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外傭。一般來說,以每僱用一名外傭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外傭。此規定旨在保障外傭,確保僱主有經濟能力在合約期內支付外傭的工資。
 
  政府會適時檢討上述的入息及資產下限。在考慮是否需要調整入息及資產下限時,政府會審慎考慮相關的社會及經濟因素,包括是否有實際需要作出調整、對外傭的保障、僱主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對需要聘請外傭的家庭的影響等。目前政府並無計劃調整現行的入息及資產下限。

(六)根據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4(a)條,外傭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而第4(b)條訂明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着令外傭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合約第4(c)條亦清楚指出,第4(a)及(b)條為入境處准許外傭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清楚訂明違反上述逗留條件可導致外傭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此外,外傭及其僱主亦須就上述逗留條件向政府作出承諾。如外傭及其僱主違反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其行為操守會被列為考慮因素,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入境處亦一直致力打擊非法勞工,包括外傭在港從事非法工作,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為進一步遏止非法勞工問題,入境處不時巡查非法勞工黑點,並經常與警務處及勞工處等部門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對違反《入境條例》的非法勞工及其僱主採取行動,同時亦會加強搜集情報,以提高打擊非法勞工行動的成效。

(七)一般而言,政府並無就僱員(不論本地僱員或從外地來港就業的僱員)的職前體格檢驗作出規範。然而,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7條,僱主及外傭須聲明外傭已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而其醫生證明書亦已出示給僱主審閱。我們建議準僱主在簽署合約前透過審閱醫生證明書,了解外傭的身體狀況,以決定其是否能夠履行有關工作要求。
 
  根據《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職業介紹所(包括提供外傭介紹服務的職業介紹所)應確保向僱主所提供的資料(包括上述醫生證明書)是與其所知的事實相符。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求職者所提供的資料有不實之處或資料並不完整,職業介紹所應要求相關人士(例如轉介有關求職者的本地或海外業務夥伴)澄清及要求補充資料。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守則》規定,勞工處可考慮撤銷或拒絕續發其牌照。
 
  如職業介紹所使用不良營商手法,例如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亦可能干犯《商品說明條例》。如僱主懷疑職業介紹所使用不良營商手法,可向香港海關投訴,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