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有關《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及解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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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上月十五日,國務院港澳辦主任表示,特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兩個」條例(下稱修例)的工作是必要的、適當的、合理合法的,也是不必多慮的。上月十七日,中聯辦主任接見數十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通報中央支持特區政府依法修例,並要求他們支持特區政府完成修例工作。上月二十一日,國務院副總理表示,特區政府修例是合憲和彰顯法治,中央完全支持修例工作。同日,行政長官表示,港澳辦和中聯辦就修例表態,是由於有外部勢力介入,修例事宜已提升到「一國兩制」層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外國政府基於其國民在港的人身安全而發表意見,是否便是行政長官所指的外部勢力介入;若是,理據為何,以及有否評估行政長官的言論有否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補救措施;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二)政府向外國商會代表及外國政府官員解說修例及聽取他們意見的詳情(包括會面的次數及日期,以及商會名稱和外國政府官員的職銜)為何;若解說對象不包括外國政府官員,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有否評估內地官員作出上述表態有否違反該規定;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政府會如何追究;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移交逃犯是國際社會合作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共識。現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參考了聯合國的移交逃犯範本,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有充足的人權和法律程序保障,也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有關人士有上訴權,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上訴到終審法院;亦可就各項決定及程序提出司法覆核,並上訴到終審法院。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並於今年四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目的是建立法律基礎,讓特區政府可以作出必須的準備安排,讓二○一八年初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的疑犯面對應有的法律裁決;同時亦填補現行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協助制度的漏洞,包括地理限制和當中部分不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

  就張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綜合回覆如下:

  國際社會有一些司法管轄區對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表示關注。我們知道多解說《條例草案》讓大家更明白,有助了解當中的條文、目的和保障。《條例草案》的對象是針對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絕非一般奉公守法人士。《條例草案》建議的個案移交方案有助確保犯了嚴重刑事罪行的人,其嚴重程度達至法律上可判七年或以上的罪行,不可以利用法律的真空逃避法律責任,保障市民和社會的安全。修例建議若得到通過,將保障整個社會(包括商業活動)免受罪犯威脅,對治安和打擊嚴重罪行的國際共同責任,都是正面和有需要的。

  有些已與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地方,對修訂《逃犯條例》會否影響現時的長期協定表示關注。我希望清楚指出,修例建議並不會影響現時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簽定的長期移交逃犯安排,也不會影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日後簽訂的長期安排。「個案形式」的移交安排只適用於和香港未簽定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個案形式」的移交只是長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補充措施,只有在沒有適用的長期協定時,才可使用個案方式移交。簽訂長期協定是主要和主體的政策目標,有了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不會亦不可以個案形式移交安排。

  特區政府重視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公眾層面,自二月十五日政府就修例建議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政府團隊包括各司局長一直無間斷地向社會各界解說建議及聆聽意見,也多次透過不同形式,向公眾解釋修例建議。有關工作從未間斷,各司局長出席了不同場合,與不同界別及地區的人士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及交流。在團體方面,政府也努力不懈地作廣泛的解說工作。

  截至五月底,保安局及特區政府其他政策局已與超過50個不同團體,就修例建議進行會面;在三月份,保安局局長在政府總部與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及相關駐港的總領事或代表見面,並介紹和解說了《條例草案》的目的和內容;在三月和四月,亦與已簽訂長期協定的一些國家總領事見面,介紹和解說《條例草案》的目的和內容。其間,保安局局長強調《條例草案》並不影響已簽訂的、或將來新簽訂的長期協定;有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不可以用個案形式作任何移交。《條例草案》只是剔除在個案移交安排時的地理限制和讓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啟動移交的開始,之後的法律制度、法庭程序和人權保障完全保留,更可增加限制。此外,政府團隊亦在最近一星期連續五天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舉行合共20小時的會議,討論《條例草案》的政策目的和內容,亦回答議員的問題,讓政府團隊可解說更多《條例草案》的內容。

  至於有關中央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作出的言論,正如行政長官較早前指出,有關法例修訂工作一直由特區政府主導及負責。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行政長官按《基本法》的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向中央反映了香港社會對修例工作的關注,中央對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表示理解,並尊重和支持特區政府關於增加保障的各項涉及內地的措施,期望特區政府的綜合回應可促進香港社會理性討論,消除疑慮。再者社會上有很多意見涉及中央和特區,以及「一國兩制」的事宜。《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法律。在此情況下,中央政府就有關法例修訂工作作出言論,實屬正常。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