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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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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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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政府去年就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於今年二月公布諮詢結果。諮詢文件建議將現時分別由社區組織及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分開處理。現時39幅批予社區組織的用地建議改以特殊用途契約處理,而27幅批予私人體育會的用地則建議沿用現有安排,但政府會向獲續約的體育會徵收金額相當於十足市值三分之一的地價,並規定它們須進一步開放其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地政總署擬採用甚麼具體方法計算現時批予私人體育會的用地的十足市值地價; 
 
(二)鑑於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就私人體育會續約時繳付地價提出過渡性分期付款選擇(即續約時即時須繳付地價的20%,而餘額分五期按年攤繳,以及須付最優惠貸款利率加2%的固定年息),政府是否已決定採用該安排;如否,有何其他安排;
 
(三)就27幅批予私人體育會的用地每幅而言,去年(i)其內體育及康樂設施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總時數,以及(ii)平均每月在其內與體育團體合辦,而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的總時數(以下表列出);及
 
   
私人體育會名稱
 
 
(i)
 
 
(ii)
 
1. 香港仔遊艇會    
…… ……    
27. 又一村花園俱樂部    
 
(四)鑑於個別私人體育會表示,因場地所限而未能調整其定位及會員制度以獲社區組織的待遇,甚至需大幅提高會員費以融資應付地價開支,或會令有關體育會變成少數富裕人士的專屬場所,政府有否評估會否出現這情況及有何具體解決方案?

答覆:
 
主席:
 
  政府已完成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並於二○一九年二月公布公眾諮詢的結果。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大致支持政策檢討提出的以下建議:
 
(一)將由「社區組織」及「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分開處理,並以特殊用途契約(而非私人遊樂場地契約)處理由「社區組織」持有的體育及康樂用地;
 
(二)繼續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安排處理私人體育會持有的契約用地,但須大幅修改契約條款以更切合支持體育發展和善用土地的雙重需要;
 
(三)按私人體育會對推動本港體育發展的貢獻,考慮會否在契約期滿後為它們續約;
 
(四)向適合續約的私人體育會徵收十足市值地價的三分之一;
 
(五)規定私人體育會須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其體育及康樂設施總量的30%,並與體育團體合辦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每月最少240個活動時數;
 
(六)釐定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可容許的體育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清單;
 
(七)加強對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的監察及承租人的企業管治;及
 
(八)釐定審批新康樂及體育用地申請的原則。
 
  政府會按政策檢討的建議,處理已經或即將到期的契約。現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估算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十足市值地價方面,地政總署一般會根據土地本身未建上蓋的市值,以及考慮有關用地的用途及其他批地或續約條款及條件(如不准許開放餐飲設施給非會員使用、須開放體育及康樂設施予合資格外界團體使用等條件)。政府會就估算地價準則的詳情,和私人體育會進一步溝通。
 
(二)為了讓私人體育會有更多時間籌募地價款項,政府在政策檢討中建議向於二○二六年至二○二七年約滿而又適合續約的私人體育會(註)提供一項過渡性安排,即私人體育會在續約時須即時繳付地價的20%,餘額分五期按年攤繳(於期末繳付),利率為三間發鈔銀行平均最優惠貸款利率加2%的固定年息。有見於公眾諮詢期間收到有關繳付地價安排的關注,政府會研究改善現行分期繳付地價安排的可行性。
 
(三)各私人體育會於二○一八年開放予合資格外界團體的體育及康樂設施的總時數列於附表。至於要求私人體育會與體育團體合辦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是一項新的政策,政府日後為私人體育會續約時將在地契內加入有關條款及要求私人體育會在季度報告內提供有關體育活動的資料。我們並沒有私人體育會去年與體育團體合辦予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的資料。
 
(四)政府期望私人體育會對本港的體育發展作出更多和更全面的貢獻,包括開放其體育及康樂設施予非會員使用。對於沒有能力或不願意繳交減免地價,但仍然希望繼續運作的私人體育會,他們可考慮轉為以「半公共性質」營運(例如透過開放其會員制度,以低廉收費提供體育及康樂設施供市民使用等)。若相關的私人體育會能令政府信納其營運模式屬於「半公共性質」,政府可考慮當其現行契約期滿時,採用政府為「社區組織」而設的契約安排,在得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後批出新的特殊用途契約和徵收象徵式地價。如果私人體育會希望在契約期滿後獲准續約,必須證明他們在推動本港體育發展的貢獻,而除了繳付減免地價外,亦需要符合進一步對外開放設施的要求。
 
註:當中包括20份於二○一一至一二年獲批准續期15年至二○二六至二七年的契約,另外六份於二○一四至二四年間期滿的契約,若政府認為適合為它們續約,便會按象徵式地價為有關契約續期至二○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有關分期付款安排並不適用於餘下的一份契約,該份契約將於二○五六年期滿。   
 
2019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