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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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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六月四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逃犯條例》)24條,中央指令對於特首在最後一步作出移交決定之後,是否有凌駕性?以及過去有沒有例子特首可以不跟隨中央指令?還有,剛才我忘記是律政司還是你提到若法庭否決移交要求之後,中央的指令不可要求特區作出移交,但《基本法》就提到國防、外交的事務,香港法庭沒有管轄權,你剛才的說法會否有矛盾?
 
保安局局長:(有關《逃犯條例》)第24條,剛才我都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過,其實是有次序性,即是說首先行政長官或特區政府決定去處理某個個案,才會向中央作出通報。如果行政長官決定不處理,根本沒有通報這回事。沒有通報這回事,第24條第三款,即是中央政府作出指令這件事,根本不會發生。
 
     如果特區決定處理這件案件而啟動一些程序,在24條中的第一款提到五個情況,簡單來說,即是當我們啟動程序時,當然特區要向中央通報。在我們交給法庭去聆訊拘押令之後,如果法庭已決定不會通過,即不會批准這個拘押令,程序就會完結,根本就不會再有剛才所說中央發出指令這件事。因為在條文中亦提到,任何指令的發出,一定要符合香港的法律,行政長官在履行職責時一定要符合法律。所以如果法庭已經決定了不移交,那麼行政長官就沒有移交的能力。只是當法庭決定可以移交,最終行政長官仍有權力決定移交與否。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當然亦要通報。通報時若涉及重大的嚴重影響,如國防或外交的事情,中央的確可以發出一個指令。但剛才已解釋得很清楚,這必須要符合香港的法律,所以不可能發生一件事情,就是法庭覺得根本不應該移交,而中央發一個指令要求移交。
 
記者:是否中央指令真的對於特首最後一步是否作出移交的決定是沒有凌駕性?
 
保安局局長:中央當然可以根據第24條,在適當時作出指令,但這個指令一定要符合香港的法例,行政長官才可以執行這個指令,這在條例中講得很清楚,大家可以再看看條例的正確條文。
 
記者:局長,可否再問清楚,在實際運作上,中央的權力其實是等同一個否決權?而它不是一個特首不要人,中央就要人的情況呢?另外,過去20年都沒有出現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提出申請的一方是中央政府,如果它基於國防和外交的要求,要求移交一個人,會否令到24條不適用?可否作進一步解釋?
 
保安局局長:其實你只是重覆了剛才的問題。我再作解釋,任何一個指令必須要符合香港法例,如果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成功修訂後,我們的確可以和內地作出個案移交的安排。對於有關的個案移交安排,我們亦有絕對權力在討論後不作處理。因為根據《基本法》第95條,當我們和內地作出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的安排,是要通過協商,而不是通過指令。在協商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當然有權在協商後決定不處理這件事情。
 
記者:今日是六四的三十周年,你對「平反六四」有何看法?另外,關於《逃犯條例》,現在有一批六四民運人士被通緝,他們是否被視為政治犯?如果他們身處香港,會否被移交?
 
保安局局長:對於六四集會,我不會評論,因為這是一個公眾集會。我唯一想說的是,香港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在《基本法》下受到充分保障,而且現在回歸了22年,市民仍然繼續享有言論和集會自由。任何人士是否適用於《逃犯條例》,當然要看他所觸犯的罪行是否符合《逃犯條例》中所提到的37個罪類,以及他所犯的罪行涉及的最高判刑是否七年或以上,每一件事情都會按事實根據和案情實況作決定。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6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5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