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公共及資助房屋商業設施規管(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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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公共及資助房屋商業設施規管(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感謝委員會邀請政府出席今日的會議,討論葉劉淑儀議員和麥美娟議員提出的《公共及資助房屋商業設施規管(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政府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已載列於今日的討論文件。我們明白拆售物業的經營範圍涉及民生,而《條例草案》的建議措施是希望處理一些社會大眾所關注的問題,我們理解葉劉淑儀議員和麥美娟議員的出發點,但從法律、政策及執行三方面作出檢視後,我們認為沒有足夠基礎讓政府支持《條例草案》及相關的建議措施。

  從法律層面來説,根據《基本法》第74條,議員不得提出對「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造成任何實質影響的條例草案。議員的條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除非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亦不可提出。政府初步認為《條例草案》涉及「公共開支」、「政府運作」及「政府政策」。

  我想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條例草案》對政府政策的影響。

  首先是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對拆售物業的政策。房委會在二○○五年分拆出售這些物業,目的是讓房委會能夠更專注履行其提供資助公共房屋的職責,並透過分拆出售設施所得的收益,改善房委會中短期內的財政狀況等。終審法院在二○○五年就一宗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決時,裁定房委會的分拆出售計劃,符合《房屋條例》第4(1)條的宗旨,即房委會須確保向有關人士提供房屋和「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

  與一般私人業主一樣,拆售物業的業主受到法律、地契條款及大廈公契所規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及地契條款,政府不能干預拆售物業業主合法地使用其物業的權利。然而,若相關業主違反任何法律或地契條款,相關政府部門必定會嚴肅追究及採取相應行動。

  房委會和拆售物業業主的買賣契約中,亦因應個別情況設有若干限制性契諾,包括零售設施契諾、停車場契諾、福利租賃契諾及分攤比率契諾。這些限制性契諾不會因為拆售物業的業權改變而失效。一直以來,房委會有既定機制確保即使部分物業的業權已經轉讓,有關物業仍受契諾規限。只要有關業主不違反與房委會訂立的買賣契約中相關的限制性契諾,房委會沒有法律基礎,亦不會干預業主的日常運作和商業決定。

  就自由市場及公平競爭方面,《條例草案》倡議者認為拆售物業的營運模式有機會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守則。我們曾就此諮詢過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競委會認為就零售設施而言,所謂由某業主壟斷市場的情況需視乎個別地區的實際市場狀況,難以一概而論。

  此外,《條例草案》訂明建議措施只適用於附表2所列舉的147項拆售物業,而非全港所有同樣提供零售及康樂設施的物業。政府憂慮這建議會否違反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

  《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是一項極具爭議的議題。政府過去曾就對住宅物業實施租務管制這個議題進行詳細研究,並在二○一四年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闡述了有關對租務管制的看法。簡而言之,縱觀本地和海外的經驗,均說明推行租務管制可能會出現連串預期之外的後果,有些更不利於該等措施原擬保障的租戶。我們認為這些分析大致上同樣適用於商業物業。例如,業主可能更傾向將物業租予大商戶、不再重視更新商鋪或維修保養商鋪,以及可能會向租客索取高昂雜費等。

  我們亦已就引入租務管制的建議諮詢競委會意見。競委會表示,除非正常市場競爭過程未能制約某業主或某零售商擁有的市場權勢,否則不應輕易考慮引入租務管制。

  《條例草案》的建議措施在執行上亦有不少問題。《條例草案》建議授權房委會對一些它已經沒有業權的拆售物業執行租務管制,而有關措施必須根據《條例草案》的規定(包括租金調整的方程式及諮詢機制)執行。這做法與房委會現時對其轄下非住宅物業的租務政策截然不同。同時出現兩套並行但不相同的做法,會對房委會的角色和運作構成深遠的影響。

  《條例草案》要求房委會就租金增幅諮詢區議會、拆售物業業主、有關業主立案法團及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等。由於諮詢過程牽涉不同利益立場的持份者,若然意見分歧,要訂定最終的租金升幅相信在執行上會有實際困難。

  總括來說,基於上述各方面的分析,我們認為現時沒有足夠基礎讓政府支持有關措施。政府會繼續推行不同工作,透過多種途徑回應公營房屋居民的各種購物、社區服務及泊車等生活需要。

  政府明白委員對拆售物業的關注,亦感謝葉劉淑儀議員和麥美娟議員的善意。我們會繼續監察業主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及契諾,並鼓勵拆售物業的業主肩負其社會企業責任,在其制定商業策略時能更了解居民及公眾的關注,更多留意及考慮立法會議員和市民意見。我們亦希望他們在日常運作中加強與不同持份者的溝通工作,重視居民不時轉變的期望及需要,與居民和地區持份者保持良好有效及具建設性的聯繫。

  多謝主席。



2019年6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