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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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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六月三日)公布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工作守則)。有關的工作守則旨在提醒僱主在風季來臨前,應盡早就惡劣天氣下的上班及復工安排諮詢僱員。新修訂的工作守則亦因應政府在超強颱風後可能發出新推出的「極端情況」公布,為僱主和僱員提供上班及復工安排的參考示例。
   
  政府因應去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進行了跨部門檢討,以改善日後應對超強颱風的準備、應變和善後工作的機制。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
   
  在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其間僱主與僱員都必須留意政府進一步的公布。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如適用)。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況下,僱主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為維持機構運作順暢及良好的勞資關係,僱主預早諮詢僱員,並訂明颱風警告及暴雨警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下,以及其他惡劣天氣下的切實可行工作安排,尤其重要。」
     
  「執行有關工作安排時,僱主應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並因應僱員的個別情況作出體諒。訂明惡劣天氣的工作安排時,僱主應確切評估必要人員的需求,將當值員工人數減至最低,並預早通知有關僱員。」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和必要當值的員工預先商討惡劣天氣下的上下班交通、膳食、休息地點安排,及其他安全應變措施。僱主亦應和僱員清楚解釋各種情況下工作時數、工資、當值津貼及交通津貼的計算方法。僱員如根據工作安排無須上班,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不應受影響。」
   
  僱主須確保履行在《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並遵守相關規定。
   
  此外,僱主須時刻顧及當值員工的安全,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個人防護裝備及適當的休息時間,僱主亦應向在惡劣天氣下或「極端情況」公布生效期間須當值的員工支付當值津貼。
      
  在復工安排方面,由於僱員的上班路程往往受惡劣天氣影響而延誤,僱主應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並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如工作地點因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安全風險,僱主應立刻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合適安全措施,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
   
  為提高公眾對新修訂工作守則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的認識,勞工處會加強對僱主團體、工會、人力資源管理從業員等的宣傳工作,包括為他們安排簡介會,未來數月亦會推出相關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2019年6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