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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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六月二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就最新的修訂加入的人權保障,現時做法是在協議上,用行政指令的方式在簽協議時才加入,很多意見指是否可以在法例上寫明,讓法庭如果在審判時可以清楚知道有這些人權保障,確認了有人權保障才進行移交,怎樣看要將探視權寫進在法例上?

律政司司長:其實相關的人權保障,如果在具體個案需要加入時,將會在安排上(加入),而申請方和香港將會簽署。所以現時保持一個靈活性,在處理不同地方的申請和不同的個案時,去考慮是否需要加入,是更加靈活,更加有效。

記者:為甚麼那麼強調那個靈活性,而不是選擇寫進去(法例),更加釋除疑慮,更加有助公眾支持這個條例,要那麼強調靈活性?第二,其實想問台灣方面,到底政府要研究到何時才知道哪一個是屬於台灣的中央機構?還有,陸委會已經用一個那麼準確的名詞,即是反而要政府不如懸崖勒馬,又認為修例是無補於事。

保安局局長:我們現在所希望做的是與未有長期協定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都可以以個案的形式移交(逃犯),即是說我們與超過百幾個國家,如果真的有一個適當、嚴重的案件,我們可以利用個案方式與它處理它的移交請求。我們亦明白世界上有不同的法系的國家,有普通法、大陸法系,亦都有些是綜合性的,我們必須要讓我們有一個靈活性的處理。而在聯合國的決議案,包括一九九零和一九九七年的,都是要求大家盡量將移交逃犯方面的制度或一些協議盡量簡化和令它有效,我們都是朝着這個方向去做。

    至於台灣方面,其實我們是經過了「協進會」(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和「策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的平台,希望大家商討這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我們現在是沒有法律去處理台方的司法互助要求及移交逃犯,因為現在的法律是不適用於台灣,所以我們不可能在這個階段違反香港法律,給(台方)我們法律未容許的一些資料。但在法律容許的資料,其實我們已提供了。當然如果我們法律真空填好了之後,我們可以給一些更充分的協助及安排移交逃犯這樣的一個動作。我們做好了我們的法律基礎之後,我們都會通過「協進會」和「策進會」的平台繼續推動。我亦留意到台方都是認同疑犯是應該面對法律制裁,以及司法互助這方面,大家都覺得應該要做。

記者:局長,你剛才提到那兩個(「協進會」和「策進會」)只是一個平台,你應該選定台方一個最高的檢察部門去處理這宗案件,而它們應該有這個最高的單位去處理,是否還未可以指出?

保安局局長:一向我們與台方的溝通都是經過「協進會」及「策進會」,多年來我們都是用這個平台去溝通,在溝通不同的事情,譬如以前我們簽訂一些協議,都是用這個平台,都是有效的,我們希望用這個平台,通過大家溝通,在我們有法律基礎之後,大家可以處理這方面的移交請求及司法互助。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6月2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