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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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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就討論《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相關事宜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主席。
 
  自政府於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向本事務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坊間有不同的討論,在政府團隊一直無間斷地向社會各界解說建議及聆聽意見後,我們覺得在親身向不同人士解說的時候,的確很多市民或有關人士對法律條文不太理解,亦因坊間有不正確的說法而產生誤會或一些猜疑。

  ​政府仔細考慮了各界提出的具體意見和關注,為了釋除疑慮,我們宣布了政府會在三方面提出一共六項額外措施,這三方面是(一)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二)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及(三)加強保障疑犯的利益。
   
  第一方面,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
 
  根據原本建議,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有很多意見認為我們的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既然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因此應該把罪行門檻提高。由於個案式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謹慎處理,政府接受應處理最嚴重罪行這意見。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涉及的都會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決定罪行是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據草案,如個別情況有需要,可在協定中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若被移交之後在法庭的權利,我們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由於「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會在交付拘押的公開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因此公眾亦可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當法庭作出需要移交命令後,行政長官作出最後決定移交的時候,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以內,或不屬於因任何理由而可免予起訴或懲罰,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強保障疑犯的利益。
 
  第一,鑑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並且就如何處理內地提出的要求,我們參考了一般國際做法,認為特區政府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見認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這可讓他在語言、習慣等熟習環境服刑,有助於其更生,家屬亦可較容易探望。我們同意這方面意見的方向。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我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之後會與內地跟進這方面的工作。
 
  第三,為了更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們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之後的探望問題,通過合適的方法,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處理。
 
  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是公認的有效減少罪案的方法。我們必須回歸政府作出建議的目的,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要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這漏洞逃避法律責任。
 
  我與保安局和律政司的同事樂意解答所有問題。多謝主席。
 
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