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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問答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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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日)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問答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剛才你提到其中一個修訂方向是要當地中央機構提出移交逃犯請求,這個限制是否只限於內地,抑或是所有適用的地區或司法管轄區?還有這個做法是否透過在立法會提CSA(修正案建議)的方法去做?還是在立法會作出一個口頭承諾的方式去做?如果是,會否被人覺得是口講口賠?
 
保安局局長:根據聯合國決議,都認為需要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中央機關提出(要求)。所以參考了有關的做法,雖然我們這個草案不是針對內地,我們是在說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所以我們都會有相應的要求,由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這個要求的時候,由它一個屬於中央級別、可以代表它的政府提出這個要求和作出承諾的有關單位。
 
記者:是以甚麼形式去提出?是不是在立法會用修訂CSA(修正案建議)的形式提出?
 
保安局局長:現在我們和20個司法管轄區簽的(長期)協議的做法都是類似,大家都是由當地的中央機關或者可以代表政府的機關去提出。這個做法都會是一樣,當然在立法會(審議)時,我們都可以在政策聲明中說明。
 
記者:門檻由三年增加至七年後會有甚麼罪行被剔除?有些說法是提到剔除包括重婚等的罪,其實你認不認同有些說法是這樣做會傾斜商界?另外就着提升到七年,亦有些說法是因為政府一直說要堵塞漏洞,不要令香港變成罪犯的天堂,會否變成「較輕微罪犯」的天堂?其實這個邏輯是怎樣說得過去?
 
保安局局長:第一,剔除的罪行大致上我們看到是有七種罪行。這都是因為我們回應了社會的意見,因為這是一個補充措施,所以是處理一些最嚴重的罪行。如果我們由原本建議(罪行刑期門檻)超過三年,改成我們現在建議七年或以上,最主要有三類罪行不能處理。第一種是刑事恐嚇,因為它的最高刑罰是五年;第二種是放棄槍支交給一些無牌的人士,因為這個罪行的最高刑罰也是五年;第三類就是關於一些色情活動,例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或者管有兒童的色情物品,以及利用16至18歲以下人士製造一些色情物品,這些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五年。所以,我們分析總共有七個罪行,就是屬於剛才我告訴你們的三種類別。
 
記者:建制派今早聯署提出要求,為甚麼政府那麼快便聽他們的意見,是否像民主派所說是「扯貓尾」和傾斜商界?第二個問題,剛剛你說到追溯期,可否再仔細說說是否會考慮訂立追溯期?如果不引入的時候,可能有些愛國愛港的商人都會被引渡去其他地方?
 
保安局局長:我們聽了不同的意見,有些要求我們將(罪行刑期門檻)由三年提升至五年,有些是提升至七年,有些是提升至十年。我們要知道這個門檻的提高其實適用於所有人犯的罪行。而剛才我告訴你所剔除的七項罪行,其實都是一般人犯的罪行。我們是聽了不同的意見,綜合考慮之後,特別有些在這方面有研究的人士,都有提及過我們應該處理一些最嚴重的罪行。所以都是聽了不同意見、綜合考慮,我們認為取得平衡點,就是一個最適當的做法。
 
記者:你剛剛提到由中央機關提出,究竟特首是否可以拒絕中央提出的請求?因為現行的條例,特首可以拒絕移交國民,那日後如果是中央提出請求,香港特首能否say no(拒絕)呢?第二個問題就是,你說到加強限制,我們的理解就是你日後會用一些行政手段處理這事,其實有沒有法律的效力?是否代表日後特首可以決定何時、哪個個案做,另外一些個案就不做呢?法庭可否挑戰?另外,你從來沒有評論其他國家的司法狀況,如果你覺得只是評論中國不公平的話,或者你可以說不同地方的司法狀況,究竟是否適合這樣一次過那麼大的改動?
 
保安局局長:希望每一位問一至兩條問題,大家公平些。首先,在我們現有的制度,我們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是絕對有權處理或者不處理任何個案。因為我們與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如果沒有長期協定,是沒有責任的。而且行政長官在履行她在《逃犯條例》之下的任何決定或責任,必須按照《逃犯條例》的條文,亦必須守法。所以(行政長官)作出的任何決定,除了受《逃犯條例》限制外,亦要符合香港所有法律才可作出決定,這是第一點。第二,聯合國的範本亦說明移交逃犯時,如果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提出要求時,該司法管轄區要作出一些保證,這是國際的通行做法。現在我們所提出的亦是根據這一個國際通行的做法,要求移交逃犯的要求方作出這些保證。這些保證會寫在雙方的協議上,協議會交予法庭,法庭審議的過程中亦會檢視協議內容,所以當然它是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官會判斷整個移交過程是否除了符合《逃犯條例》外,還要看符合協議所提到的事情。
 
記者:你剛才提到要中央機構才可提出這個請求,那麼台灣殺人案是否由士林地檢署提出請求便可? 如果是澳門的劉鑾雄案,是由澳門法院提出請求便可,或是由某一指定機構提出?另外提到一些限制,例如要求引渡一方要確保有公開的審訊,並要有律師代表。如果引渡後,該司法管轄區沒有這樣做,特區政府可以怎麼做?
 
保安局局長:我剛才說的是接受一個可以代表該司法管轄區提出這個保證,在聯合國範本中提及的「中央級別」機構。所以每一個司法管轄區如何決定哪些機構可代表該地區作出此承諾,當然我們是按每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情況而決定。事實上全世界共有190多個司法管轄區,雖然我們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署了(長期)協議。所以我們與眾多的司法管轄區商討移交協定時,會問清楚該機構能否代表該司法管轄區作出這些承諾。
 
記者:台灣是哪一個代表?
 
保安局局長:我們會商討。我們在商討時,對方會告訴我們,我們便會在協議中決定這個承諾是否可以接受,主要是這樣。
 
記者:今次是否最後一次微調,不會再有修改空間?
 
保安局局長:我們綜合考慮後,認為我們現在提出的方案是最適當的。
 
記者:剛才你提到把三年提升至七年,為什麼彰顯公義的界線可以改變?是否傾斜商界,為了夠票通過?
 
保安局局長:由超過三年(罪行門檻)提升至七年(或以上),是適用於所有人。剛才我所說的罪行是不會處理的,因為未至最嚴重(罪行),例如恐嚇,非法把槍支給予無牌人士,甚至一些色情(罪行)。這些與商業運作無關,亦適用於所有人士。
 
記者: 剛才我問你,如果引渡時,引渡一方保證了會有公開審訊或有律師代表,但最後引渡後沒有的話,特區政府可以怎麼做?今次是否與建制派「扯貓尾」?
 
保安局局長:第二個問題其實我已回答,所以我不再重覆。因為我們是聽取了不同意見,不同界別,甚至有學者均提出這些意見,甚至有些是有法律背景的人士都認為我們應該處理一些最嚴重的案件,所以我們覺得既然有這些意見,而且畢竟個案移交是一個補充方案,是要謹慎(處理)的,所以我們採用這一個平衡點。第二,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和我們簽署這個協議,而這個協議是要經過兩地法院(裁決),是一個嚴肅、莊嚴的協議。聯合國的範本亦要求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簽署這種協議,而簽署這個協議,當事人是知道的,兩地的法庭亦都知道,在公開聆訊時,大家都可能知道,所以在陽光下,甚至傳媒廣泛報道下,我深信這些承諾必然會履行。如果不履行,它(該司法管轄區)亦不應該簽(協議)的,我亦未聽過有一個國家簽署(協議)後沒有履行,當然,如果它不履行,我們可以進行交涉,而國際上亦會對它作出批評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