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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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五月三十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特區政府於今年二月十五日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後,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就情況發展,政府在聽取了社會及各界的意見後,今日我作出綜合回應。
 
  在公布了有關建議後,政府團隊一直無間斷地向社會各界解說建議及聆聽意見。在過去一段日子,政府團隊包括各司、局長,分別出席了不同場合,與不同團體及界別、本地及外國商會、外國使節、地區人士等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及交流。鑑於立法會未能成立法案委員會,而社會上爭議持續,政府團隊會繼續努力做好解說工作,進一步讓公眾更加明白草案的內容。
 
  我們親身體會,不少人士對法律條文理解不多,或因坊間不正確的說法產生誤會和焦慮,在官員面對面解釋和逐點回應之後,往往有消除疑慮的效果。

  我們必須回歸政府作出建議的目的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政府的建議是經過審慎研究,以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這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以保障市民安全,維護社會公義。
 
  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是公認的有效減少罪惡的方法。現行《逃犯條例》參考了聯合國的範本,符合人權和法律程序的國際通行做法,也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
 
  政府仔細考慮了各界提出的具體意見和關注,為釋除疑慮,我們認為可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項額外措施,這三方面是(一)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二)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及(三)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方面,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
 
  根據原本建議,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很多意見認為草案既然是針對沒有長期協議的個案式移交,應該只處理特別嚴重的罪行,因此應該把罪行門檻提高。由於個案式移交屬於未有長期協定的補充安排,應該更加謹慎處理,政府接受應該處理最嚴重罪行這意見。考慮到最嚴重罪行在香港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的都會是屬於可判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決定把罪行定於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在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

  第一,根據草案,如個別情況需要,可在協定加入條文,以進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況。針對社會關注逃犯被移交後在審訊中的權利,我們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由於「特別移交安排」的文本會在交付拘押的公開聆訊時向法庭提交,因此公眾亦可透過法庭的公開聆訊知悉有關安排。當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移交時,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第二,請求方需要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於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於起訴和懲罰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第一,鑑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並就如何處理內地提出的要求,我們參考一般國際做法,認同特區政府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亦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第二,有意見認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這可讓他們在語言、習慣等熟習環境服刑,有助於更生和家屬探望。我們同意這方面意見的方向。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我們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與內地跟進這項工作。
 
  第三,為了更加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我們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通過合適的方法,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作處理。
 
  按《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特區政府為釋除疑慮需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並尊重和支持特區政府關於增加保障的各項涉及內地的措施。
 
  香港的自由和權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絕對不影響現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政府期望綜合回應可以促進社會的理性討論,消除疑慮。我們會繼續努力推進這方面的工作。



2019年5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