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保障工時長或工作壓力大的僱員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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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由張超雄議員代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據悉,較年長僱員的工時一般較長,而他們在工作期間並非因意外而死亡的個案也較多。近年,僱員因工時長或工作壓力大而患病甚至死亡的報道和研究結果時有所聞。關於保障該類僱員的勞工權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把由工時長或工作壓力誘發的精神、情緒或生理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涵蓋的職業病,令有關僱員可獲僱主補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盡快成立由工會、僱主團體、民間團體及政府的代表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研究在《僱員補償條例》下訂立「過勞死」的法律定義及僱主的相關補償責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會於今明兩年推出共11份行業性工時指引,並在三年後評估其成效,以及進一步探討改善工時政策的可行方案,政府會否展開設立法定標準工時制度的籌備工作,以便在該等指引被評估為成效不彰時,可立即啟動立法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病是指某種疾病與病患者的職業之間存在着明確或強烈的關係,故此我們留意到職業病與特定工作之間通常存在着特定的配對關係,例如職業性失聰與高噪音工作有關、矽肺病與從事暴露於矽塵的工作有關、手部或前臂腱鞘炎與涉及重複動作的工作有關等。勞工處在考慮應否把某種疾病訂明為在《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之下的職業病時,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的準則,並以證據為本的原則客觀地評估有關疾病是否與某種工作有明確或強烈的直接因果關係,包括是否已有充分的醫學證據以及本地的研究或疾病數據等。
 
  國際上沒有一套公認的準則或醫學證據來確立長工時或由此引伸的工作壓力會直接引致某一種精神病、情緒病或生理疾病例如心腦血管疾病。事實上,這些常見疾病的成因並非直接源於某些獨特與工作相關的因素。相反,精神病、情緒病或心腦血管疾病可涉及多種與個人、家庭和工作相關的複雜成因,例如個人成長背景、身體狀況、家族遺傳、家庭或生活壓力、飲食和生活習慣,以及工作性質和環境等。這或許解釋了絕大部分國家都沒有將精神病、情緒病或心腦血管疾病訂為職業病。然而,我們將繼續密切監察這方面的發展。
 
(二)至於「過勞死」,現時亦沒有國際公認的定義,而只有極少數國家或地方有循僱員補償角度訂立類似定義。儘管如此,正如我們於二○一八年四月向人力事務委員會報告,勞工處已於二○一七年十月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職安局)聚焦研究僱員於工作地點因心血管病或腦血管病病發死亡的個案,職安局會透過問卷訪問這些死者的家屬、僱主及同事,從客觀角度了解這些僱員在職時的工作情況、個人身體狀況、生活習慣等,並嘗試分析他們的工作情況及其他個人因素與其死亡可能存在的關係,例如工作情況是否有可能直接導致死亡,或是否同時存在其他可能相關的因素。職安局於二○一八年第一季開始進行有關訪問工作,預計大約需時三年收集所需的數據和完成這項研究。視乎職安局的研究結果和這課題在國際上的發展,勞工處會考慮是否有明確的基礎將「過勞死」加入《僱員補償條例》成為職業病。
 
  同時,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包括引致僱員突然死亡),現行《僱員補償條例》已要求其僱主須按照該條例負起補償的責任。
 
(三)由於勞工界就上屆政府提出的「合約工時」立法建議持強烈意見,以及商界反對就標準工時立法,在社會各界就任何有關工時的立法建議意見分歧及缺乏廣泛共識的情況下,本屆政府決定先着力為11個指定行業制訂工時指引,以盡快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改善僱員的工時安排。勞工處現正透過轄下11個行業性三方小組,成員包括勞工處、僱主及僱員的代表,為這些指定行業制訂指引,以提供建議的行業性工時安排、超時工作補償安排及良好的工時管理措施,供僱主及其僱員參考及採用。政府會在11份行業性工時指引全面推出三年後,檢視及評估指引的成效,並進一步探討改善工時政策的可行方案。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