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在大學防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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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去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的結果顯示,受訪的大學生當中,15.6%(即2 259人)表示曾在校園範圍內被性騷擾,當中4.4%(即98人)表示騷擾者為導師、講師或教授。此外,在校園範圍內被性騷擾、在校園範圍外被同學或教職員性騷擾,或於網上被性騷擾的大學生中,只有2.5%(即84人)表示曾向所屬大學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各間大學(i)審視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制,以及(ii)檢討及改善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要求各間大學成立由一名副校長領導的委員會,專責推展校內性別平等及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及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只有少數被性騷擾的大學生有向所屬大學投訴,政府會否要求各間大學設立資料保密和不記名的網上投訴及舉報平台,供被性騷擾的學生作出投訴及目擊事件的人士提供資料,以鼓勵受害人作出舉報及保障他們免受歧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向各間大學增撥資源,以便其加強利用社交媒體向大學生傳遞應警剔性騷擾的信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要求各間大學向所有新入職的教職員提供防止性騷擾的培訓;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港各所大學均為獨立自主的機構。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39(2)條,任何身為某教育機構職員的人,如對一名正在謀求成為該機構學生或已是該機構學生的人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教育機構作為僱主必須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僱員作出性騷擾。因此,大學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性騷擾在校內發生,相關措施包括以書面形式制定相關政策以及設立機制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等。
 
  政府知悉所有大學均已制訂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政策以及投訴機制和程序,嚴肅公正處理每一宗個案,並適時檢討有關政策及機制。根據大學的政策,任何成員、僱員或學生均不得性騷擾大學其他成員、僱員、學生,以及任何與大學有事務交往的人士。大學絕不姑息或容忍任何形式的性騷擾,並致力消除及防止性騷擾行為,亦會在需要時對干犯性騷擾的人作出紀律處分。
 
  大學均設有公開的防止性騷擾政策及相關的投訴機制,亦會為關注性騷擾、擔憂遭性騷擾或提出性騷擾投訴的人士提供支援,並就處理性騷擾的指控或投訴的機制及處理方法提供意見,任何人員均不得繞過有關政策和機制,阻止當事人行使提出投訴的權利,否則有關人員可被視為濫用職權及違反校內職員守則而遭受紀律處分。同樣,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的委員會及秘書處人員亦需按既定程序妥善地按保密機制處理每宗個案,以確保過程保密及保障各有關人士的私隱,否則可被視為疏於職守,同樣可遭紀律處分。對於沒有正式作出書面投訴但校方得悉可能構成性騷擾的個案,大學會在尊重事主意願的前提下,主動作出合適跟進,包括展開投訴及調查程序或提供相關支援及協助。視乎個案的性質及證據,大學亦會考慮是否就個別匿名投訴作出跟進。此外,性騷擾的受害人除可向院校提出投訴外,也可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或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校內的投訴機制並不影響受害人在校外提出投訴或訴訟的權利。假若事件涉及刑事成分,院校會轉交警方跟進調查。
 
  大學管理層會遵循既定的政策,恪守公平公正之原則,小心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現時,大學會定期安排校長、學院院長、管理層及大學教職員以至學生參加有關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培訓、研討會及講座,及邀請平機會的培訓主任到大學提供講座。現時各大學的通識課程一般已包括有關性教育的單元或元素,各大學亦會按其校園實際情況,在校內透過有效的渠道(包括社交媒體)就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和措施推出廣泛及定期的宣傳及教育活動。
 
  平機會於二○一九年一月公布《打破沉默:本港大學生性騷擾調查研究報告》(《研究報告》)後,已分別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主席、大學校長會召集人、個別大學的校長及/或副校長會面,商討如何消除大學內的性騷擾,並獲得大學管理層的正面回應。大學校長會正積極研究跟進工作,包括建議委託平機會在三至五年內就《研究報告》進行跟進研究、委託平機會製作培訓資料予大學及於校內設立平等機會主任等。視乎大學校長會與平機會的商討結果及建議,教資會會積極考慮提供所需資助。此外,個別大學表示會要求新入學學生修讀有關性騷擾的通識教育課程,或研究要求所有員工完成網上課程。
 
  教育局會繼續配合平機會的工作,並與教資會及大學校長會跟進各大學持續完善其防止及處理性騷擾政策以及投訴機制的進展。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