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電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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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電召車輛駕駛者在駕駛期間因使用流動電話與客人通訊而分心所引致的交通意外屢見不鮮。二○一七年,不專注駕駛引起的交通意外造成5 735人傷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一月至今,警方因駕駛者在其所駕駛的車輛移動時,以其本人手持或放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而向他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

(二)警方有否檢討第(一)項提及的執法行動的成效;來年會否加強向駕駛者宣傳專注駕駛的重要性;及

(三)鑑於政府於去年五月表示,正就是否進一步限制駕駛者使用智能電話/裝置的事宜,研究相關限制對駕駛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及規管、執法和其他的相關細節,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保障道路安全,駕駛者應時刻專注駕駛,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擾,因此駕駛者應盡量避免在駕駛車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智能裝置。《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已就「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訂明嚴謹的法則。如果駕駛者在駕駛車輛時因操控流動電話或其他智能裝置而影響駕駛,不論有否釀成交通意外,該駕駛者可能已觸犯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此外,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任何駕駛者在其所駕駛的車輛移動時,以其本人手持或放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以其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其他電訊設備,即屬違法。

  就陳健波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一九年四月期間,香港警務處就駕駛者在駕駛車輛時以手持或放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電訊設備的執法數字(包括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發出傳票及拘捕的數字)分別是二○一八年的25 712宗及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的8 574宗。警方並無備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分項數字。

(二)根據警方的資料,在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就駕駛者在駕駛車輛時以手持或放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電訊設備的執法數字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幅為15%。警方會繼續透過「重點交通執法項目」,加強執法行動,打擊與不專注駕駛有關的罪行。

  在宣傳方面,一如以往,運輸署及警方會繼續聯同道路安全議會透過不同渠道和方式(例如社交平台及嘉年華活動),向駕駛者宣揚專注駕駛及在駕駛時不應使用流動電話等裝置的信息,以提高駕駛者的道路安全意識。政府亦已於二○一九年第二季推出新一輯以「有心有好報」為主題的宣傳短片,當中包括提醒駕駛者專注駕駛。此外,運輸署會透過與運輸業界的定期會議,呼籲商用車司機在駕駛車輛時保持專注及避免使用流動電話等裝置。

(三)政府知悉社會關注到有駕駛者在儀錶板上擺放多部流動電話等裝置的情況,亦理解駕駛者對使用流動電話等裝置或有實際需要,例如獲取導航資訊。就是否進一步限制駕駛者使用流動電話等裝置,政府必須小心處理,平衡各方的意見。就此,我們正研究相關限制對駕駛者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及規管、執法和其他的相關細節。待擬訂具體建議後,政府會諮詢立法會和不同持份者的意見。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