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回收場再次非法貯存有害電子廢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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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元朗石湖圍的回收場因再次非法貯存有害電子廢物,其營運商「良記循環再用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29,500元。該公司於去年三月及今年二月,亦曾因非法貯存及進口有害電子廢物被定罪,被判罰款共91,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執法人員去年十一月進行突擊執法行動,成功偵破元朗石湖圍的回收場非法貯存屬化學廢物的廢液晶屏,檢獲約一百二十個廢液晶屏露天存放在回收場內,估計出口市值約為二萬元。環保署經蒐證後,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涉案的營運公司及其負責人。環保署執法人員近日再到該回收場巡查,留意到場內已沒有貯存廢液晶屏或其他化學廢物,相信署方的連串打擊行動已收阻嚇作用。

  發言人強調,經拆解的廢印刷電路板、廢液晶屏及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等有害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均屬化學廢物。如不妥善處置或運輸,不但會污染環境,亦會危害相關從業員和公眾的健康。環保署會持續着力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或進口有害電子廢物。發言人提醒回收場的營運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兩年。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9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