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長者社區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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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包括:對象為體弱長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以及對象為身體機能沒有缺損或輕度缺損長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普通個案服務)。去年十二月,政府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重新加入以人口為基礎的安老服務及設施規劃標準,但不涵蓋普通個案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經修訂的《規劃標準》會否適用於去年十二月之前已作規劃的公共房屋發展項目;對於按修訂前的《規劃標準》規劃安老服務及設施的公共房屋發展項目,政府有何措施紓緩有關服務及設施不足的問題;

(二)鑑於《規劃標準》的上述修訂不涵蓋普通個案服務,政府會否在《規劃標準》中,就這項服務訂明以人口為基礎的規劃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上月表示,政府計劃重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範圍,以及在不增加服務隊的情況下增撥所需資源,重組工作的詳情(包括重組方式、實施時間表,以及會否亦涵蓋普通個案服務),以及增撥資源的詳情(包括人手、辦公室和廚房)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的第一、第二部分是關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的安排,我會整合答覆。

  《規劃標準》訂明政府釐定各類土地用途、社區設施和基礎設施規模及位置等規定的一般準則,讓政府在規劃過程中預留土地提供合適和足夠的設施。政府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經修訂的《規劃標準》,就資助院舍照顧服務、資助社區照顧服務、長者地區中心及長者鄰舍中心訂定以人口為基礎的規劃標準。這有助政府部門在規劃住宅發展項目(包括公共房屋)時,預留合適的土地提供這些安老服務及設施。

  值得留意的是,經上述修訂前的《規劃標準》已列明,在規劃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單位時,應適當考慮不同因素如人口特徵、地理環境、實際服務的供求情況等。至於資助院舍照顧服務,修訂前的《規劃標準》亦有規定,應顧及需求、資源及是否有合適處所可供使用等考慮。事實上,就公共房屋發展項目而言,相關部門一直有預留適當處所以提供安老服務及設施。

  政府會積極落實已規劃的各項安老服務及設施,並參照修訂後的《規劃標準》及各類服務和設施的實際供求情況,繼續以多管齊下的方式力求增加供應。其中,社會福利署已在多個發展項目預留用地,以興建所需的福利設施,包括需求殷切的安老服務設施。這些發展項目包括公屋發展項目、私人土地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的發展項目、空置校舍的重建或改建項目、在「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上的發展項目等。政府亦會在合適的賣地計劃用地,加入適當的賣地條款,要求私人發展商興建政府指定的福利設施。

  議員提問中所述的普通個案服務,應該是指「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此項服務是為身體機能沒有缺損或有輕度缺損的長者提供社區支援服務如家居服務、護送、膳食服務等。根據《安老服務計劃方案》的建議,在訂定以人口為基礎的規劃標準以應付長期護理服務的推算需求時,社區照顧服務名額的規劃比率應考慮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評估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程度缺損的長者的長期護理服務需求。由於「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並不屬於長期護理服務,因此社區照顧服務名額的規劃比率不包括有關服務。

  至於問題第三部分,《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建議,如要達至居家安老和減少長者過早或長期入住安老院舍,應要大力加強社區為本的服務。故此,為支援正在社區生活但需要護理和支援服務的長者,政府有必要為他們提供適時和完善的社區照顧服務。現時「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是特別為被評估為身體機能有中度或嚴重程度缺損的長者提供他們所需的家居照顧服務。《安老服務計劃方案》一方面建議加強這些社區照顧服務,同時亦建議政府檢視這兩種服務,在繼續讓使用者有一定程度的選擇的大前提下,檢視兩種服務的撥款模式和服務安排,藉此提升服務效能。我們會適時跟進《安老服務計劃方案》建議,以加強相關的社區照顧支援。

  此外,二○一八年《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於二○一九年內在「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下增加2 000個服務名額。



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