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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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今日(五月十六日)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在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照顧期間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的個案中,關乎父母、照顧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責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議。諮詢期為三個月,將於八月十六日結束。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諮詢文件亦就關乎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的事宜,列述若干一般性的觀察,希望政府加以注意。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在記者會說︰「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韋凱雯表示,在決定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改革內容時,小組委員會仔細考慮多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小組委員會尤其詳細審視英國、南澳洲及新西蘭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重大發展,這三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訂立了一個獨特類別的刑事罪行,以處理這些「你們當中是誰幹的?」案件。
 
  因應上述發展,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這項罪行會在以下情況下,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16歲以下)或易受傷害人士(16歲以上),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
*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
*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
 
  這項罪行同時適用於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以及兒童受害人和易受傷害成年受害人。此外,小組委員會亦建議這項罪行的適用範圍應足以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
 
  建議制定的罪行對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的最高刑罰十分嚴厲,即︰
 
*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二十年;及
*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可處監禁十五年(以涵蓋以下個案例子︰受害人雖然倖存,但所受傷害嚴重至令受害人永遠陷於植物人狀態)。
 
  由於這項建議制定的罪行的法律責任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這項罪行的主要特點是,控方無須在特定個案中證明被告人是造成傷害者,或是須負罪責的旁觀者。然而,小組委員會認為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一系列元素存在,這項罪行才會適用,對於控方來說,這代表須達到高舉證門檻。
 
  韋凱雯續說︰「我們一方面要保障易受傷害受害人的基本人權,另一方面則要保障被指稱涉及這類受害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的人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適度的平衡是一個兩難之局,這也是本研究項目的核心所在。我們相信,我們建議制定的罪行,而我們必須強調,這項罪行並非針對意外,能夠達此平衡,針對保護受害人不力之違法者而加以懲處,而不是基於有兩名照顧者在場但不能確定是誰犯了罪行,例如謀殺或誤殺,所以假定兩人同屬有罪。」
 
  另外,小組委員會注意到,雖然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現有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已在一九九五年由監禁兩年提高至監禁十年,但就法庭處理極度嚴重虐待兒童案件而言,這項改革似乎並不足夠。因此,小組委員會建議,政府應進行檢討以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
 
  對於小組委員會的整體改革建議,韋凱雯表示︰「如某人負責照顧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且知道或應已知道受害人正受虐待,並且本可採取步驟以避免此事發生,例如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當局報告此事,該人便應對後者所受到的傷害負責。因此,我們希望建議的改革,可為那些與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同住和╱或照顧他們的人提供強烈的誘因,在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面對受到傷害的風險時,確保他們得到充分的保護。」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
 
  所有意見請於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或之前以郵遞(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達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人士可於法改會網站(www.hkreform.gov.hk)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亦可按上述地址往法改會秘書處索取文本。



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