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工傷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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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工傷)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四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i)三至七天、(ii)八至14天、(iii)15至30天、(iv)31天至三個月、(v)三個月以上至六個月、(vi)六個月以上至一年、(vii)一年以上至兩年,以及(viii)兩年以上;
 
(二)自二○一四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工傷僱員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永久喪失以下百分比的賺取收入能力:(i)5%或以下、(ii)6%至10%、(iii)11%至20%、(iv)21%至30%、(v)31%至50%、(vi)51%至70%,以及(vii)71%或以上;及
 
(三)鑑於僱主和僱員可協議向勞工處申請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病假期超過七天的工傷個案,該方式自何年開始採用;過去五年,每年按此方式解決的工傷個案宗數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啟明議員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向勞工處呈報的補償聲請),按損失工作日數劃分的分項數字如下:
 
損失工作日數*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八日以下  12 300  12 407  12 161  11 572  11 963
八至15日以下  6 702  6 508  5 962  5 543  5 572
15至30日以下  4 404  4 169  3 951  3 752  3 898
30至90日以下  4 701  4 740  4 612  4 384  4 476
90至180日以下  2 783  2 902  2 787  2 741  2 788
180至360日以下  2 196  2 334  2 366  2 296  2 548
360至720日以下  1 765  1 795  1 956  1 801  1 881
720日或以上  2  3  1  2  1
總數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損失工作日數包括給予及放取的病假日數及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根據《條例》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損失工作日數數字。
 
(二)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包括在獲得解決當年或之前根據《條例》向勞工處呈報的補償聲請),按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劃分的分項數字如下: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獲得解決的補償聲請數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不需評估  19 475  19 484  18 710  18 447  18 907
0%至5%  14 223  14 221  14 074  12 703  13 274
5%以上至10%  744  769  673  649  678
10%以上至20%  243  224  207  168  163
20%以上至30%  73  66  50  48  41
30%以上至50%  53  51  41  42  46
50%以上至70%  25  19  17  19  6
70%以上  17  24  24  15  12
總數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三)勞工處自一九九八年起提供「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讓僱傭雙方可透過協議就病假已完結及傷患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工傷個案,採用書面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並由勞工處直接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解決有關申索。勞工處沒有備存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的工傷個案的統計數字。勞工處將會優化工傷病假跟進程序,主動邀請符合上述條件的僱傭雙方,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解決申索,從而加快處理工傷個案。



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