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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經修訂的富戶政策的推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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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一七年十月起,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實施經修訂的富戶政策(新富戶政策),以維護公共租住房屋(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在新富戶政策下,若公屋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資產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公屋單位。獲豁免的租戶包括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的租戶(全長者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房委會批准刪除家庭成員公屋戶籍的個案數目,並按刪除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全長者戶的數目及其佔公屋租戶總數的百分比;
 
(三)過去三年,每年房委會抽查公屋租戶的入息及資產申報的個案數目,以及分別就當中多少宗進行深入調查及發現申報失實情況;及
 
(四)房委會根據新富戶政策至今收回了多少個公屋單位?
 
答覆:
 
主席:
 
  現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即二○一六、二○一七及二○一八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每年獲批准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的個案數目及刪除原因載於附件一。
 
(二)過去三年,居於房委會公屋的全長者戶數目及其佔所有公屋住戶數目的比例載於附件二。
 
(三)過去三年,房委會隨機抽選及深入審查公屋住戶的入息及資產申報的個案數目分別約5 000、5 000及6 000宗,當中平均每年約有600宗個案懷疑涉及申報失實的情況。
 
(四)自房委會於二○一七年十月的公屋申報周期開始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至二○一九年三月為止,房委會已向約580個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入息或資產超逾相關限額/拒絕進行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134個住戶已交還公屋單位。
 
  但房委會最終收回的單位數目有機會多於上述數字,因爲在房委會現行機制下,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向房委會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租約終止日期起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在「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若住戶符合「富戶政策」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資格,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申請獲得批准,住戶無須遷出公屋單位。如住戶在「定期暫准居住證」內所列的屆滿日期前未能獲得房委會批出租約,便須遷出和交還現居公屋單位予房委會。
 
2019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